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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俗语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母再婚后的夫和妻,也就是俗称的“后爸”“后妈”。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存在三种情形:第一,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经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与继父母虽然共同生活但未受其抚养教育,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而非父母子女关系;第二,父或母再婚后,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此时基于抚养教育行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此时形成收养关系。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呢?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通过继父母是否在生活上对继子女进行照料、教育、保护,物质上是否给付了抚养费来判断。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和生活上都尽到了抚养和教育义务,那么可以认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定一般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抚养教育关系成立:(1)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2)继子女与继父母虽然并未长期共同生活(如继子女在寄宿制学校或继父母常年外出打工),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对继子女进行探望、关怀、教育的;(3)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呢?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包括:(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成年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3)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继父母有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继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权利义务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因为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血缘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关系,这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第一位的亲权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仍应由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2)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继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继父母可以随时终止给付。
案例一 李某与前夫离婚,婚生子小张由李某抚养,后来李某认识了王某,两人经恋爱后结婚,小张跟随李某和王某共同生活,两人共同将小张养大成人,小张大学毕业后顺利参加工作,收入稳定。2018年,小张的母亲李某因病去世。从此之后,小张很少回家看望继父王某。王某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生活较为困难。小张认为自己的母亲已经死亡,自己已经与王某没有任何关系了,因此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王某将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对自己进行赡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父母子女关系一致。继父或者继母一旦与继子女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以后,不因生父母先于继父母死亡而消除。具体到本案,小张与继父王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了王某的抚养教育,小张与王某之间已经形成继父子关系,张某对王某负有赡养义务。小张母亲的死亡不会造成小张和王某之间权利义务的消灭,现王某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张某已成年,有稳定的收入,具有赡养能力,应当承担对王某的赡养义务。
案例二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1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李女士结婚时就与前夫生育有一子小王,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好景不长,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生活中发现双方生活习惯差距过大,经常发生争吵。2004年,李女士在一次争吵中负气出走,至2014年李女士起诉离婚为止,小王一直由张先生抚养,张先生对小王的照顾无微不至,甚至为了小王的学习还卖掉了自己在老家的房子,借款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供小王上学使用。现在李女士主张取得小王的抚养权并带走小王,张先生同意离婚,但其抚养小王多年并不愿意离开小王,小王也不愿意离开继父跟随母亲生活。那么,张先生能否依法取得小王的抚养权呢?
张先生与李女士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双方分居多年,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双方离婚。争议的焦点是,小王应由谁来抚养。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他们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之后,就有权取得继子女的抚养权。就本案而言,张先生对小王已经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且对小王付出了许多心血,李女士则多年出走,母子感情较少,这些年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小王本身也愿意继续跟随继父生活。因此,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张先生对小王的抚养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官说法
01
小明母亲和继父离婚了,虽然继父抚养小明长大成人,但在他们离婚后,小明与继父已经二十多年不联系,现在继父身体瘫痪,无法自理,辗转找到小明,希望小明能给付赡养费,小明是否有赡养继父的义务呢?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成年继子女须给付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赡养费用。
02
如何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随之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的,双方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但若双方因为矛盾纠纷导致关系恶化,一致同意解除拟制血亲关系的,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或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
03
继子女在继承了“后妈”“后爸”遗产后,还可以继承自己“亲爸”“亲妈”的遗产吗?可以。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同样地,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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