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和遗产继承

日期:2022-05-2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4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此可见,这种扶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

1.兄、姐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和自己配偶(如已婚)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后仍有剩余或降低生活水平后有剩余。如果兄、姐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则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

2.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或部分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

3.弟、妹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弟、妹包括亲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弟、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养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弟、妹。如某一未成年人既有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又有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他们应该处于同等的地位,由他们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

(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9条还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这种扶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以不严重恶化自己的生活为前提。

(三)兄弟姐妹间的遗产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得继承遗产。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