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此可见,这种扶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
1.兄、姐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和自己配偶(如已婚)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后仍有剩余或降低生活水平后有剩余。如果兄、姐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则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
2.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或部分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
3.弟、妹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弟、妹包括亲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弟、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养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弟、妹。如某一未成年人既有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又有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他们应该处于同等的地位,由他们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
(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9条还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这种扶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以不严重恶化自己的生活为前提。
(三)兄弟姐妹间的遗产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得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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