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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孩子落北京户口而假结婚,愿望落空后起诉婚姻无效被驳回

日期:2021-12-05 来源:- 作者:-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给孩子落北京户口而假结婚,愿望落空后起诉婚姻无效被驳回

问:为了给孩子办户口与他人进行了结婚登记,可以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吗?

答:不可以,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中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重婚的;

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回顾

原告孙女士及儿子小阳的户口在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为了能让小阳在北京上小学,孙女士打算通过结婚的方式将自己及孩子的户口迁入北京。经中间人宋某介绍,孙女士与本案被告王某达成一笔“交易”:王某与孙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并承诺协助孙女士将其与小阳的户口迁入其户籍所在地密云区某村,并全力配合小阳在当地的上学事宜,但要收取6.5万元的“好处费”。2015年12月2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当天,孙女士依约给付王某6.5万元,给付中间人宋某3万元。让孙女士失望的是,因为王某家人的不配合,其迁户入京的愿望落空,到了学龄的小阳只得在河北上学。宋某见状主动将3万元退还给了孙女士,但王某却认为自己没有违约,不同意退款。为此,孙女士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要求王某退还其6.5万元。

庭审现场

原告孙女士认为: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本无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的目的是通过结婚办理落户,双方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且从未共同生活,也无任何共同财产,双方缔结婚姻的行为应为无效。

被告王某认为:领取结婚证时双方都是自愿的,是合法夫妻,没有办成户口入迁错不在己,要求法院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女士和王某是自愿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存在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双方自完成结婚登记时起,就已确立婚姻关系。孙女士主张确认两人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主张王某返还其6.5万元的诉讼请求,也不属于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范围,其可另行诉讼解决。最终判决驳回了孙女士全部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结婚不分真假,切勿自食恶果。《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依照这条规定,只要是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申请结婚登记的,完成结婚登记后,双方就确立了婚姻关系,就是法律上的夫妻了。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或是可撤销情形,那么这段婚姻就是合法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有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民法典》中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种: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除了这三种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外,其他的情形都不属于无效婚姻。本案中,孙女士和王某是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尽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违法,但并不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但是,虽然双方的婚姻关系有效,并不意味着双方通过婚姻方式意图突破政策限制谋取灰色利益的行为有效,本案因为是婚姻效力的确认之诉,并不能“一揽子”解决涉案矛盾的所有问题。孙女士与王某就通过结婚方式办理进京户口的约定是明显违背政策规定的,是无效的约定。孙女士可以另行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王某返还6.5万元。结婚不是儿戏,在法律上没有真假之分,不能因某种利益而弄虚作假,否则终将会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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