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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情侣之间签订的“同居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21-10-13 来源:- 作者:- 阅读:107次 [字体: ] 背景色:        

情侣之间签订的“同居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案件详情

杨某与吴某自2010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由杨某支付大部分购房款,购买了一套房产,二人自2012年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2017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经当地居委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吴某要有责任心,用正当手段去挣钱,每月给杨某生活费3000元,生活开支由吴某按月支付,改正不良习惯,吴某外欠债务由其本人负责还清。杨某给吴某一年观察期,若没有兑现,吴某无条件走人,不存在财产分割。2020年11月24日,杨某与吴某发生矛盾,吴某将案涉房屋门反锁,杨某因不能进入房屋而报警。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立即搬离涉案房屋。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吴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多年,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二人为稳定同居感情,确定男方同居期间的义务而签订的协议,一方面由于仅规定男方的义务与责任,而对女方的义务只字未提,明显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同居关系本不受法律保护,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与普通人的一般观念、社会风俗、社会公德不相符合,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同时,吴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也出资进行房屋装修,该套房屋应属于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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