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怎么签才有效,案例二
探望事宜约定不明引发纠纷,法院明确方式呵护儿童成长
基本案情
文女士与付先生原系夫妻,小睿为双方之子。2015年9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小睿由付先生抚养,文女士可随时看望孩子。离婚后,文女士与付先生就探望小睿问题产生矛盾。文女士称其目前居住在内蒙古,小睿随其父亲住在北京。原告文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准予原告每月及寒暑假探望儿子,具体方式为每月至少接孩子居住生活八天,寒假暑假女方可以带出居住一个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小睿由付先生抚养,文女士有探望的权利,付先生有协助的义务。现文女士要求探望小睿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探望时间和方式,考虑到小睿长年与付先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较为连续稳定的生活习惯和规律,而文女士长时间未与孩子共同生活,故现阶段文女士不适宜将小睿接走居住,文女士可通过定期探望的方式来增进与小睿之间的母子感情。
因此,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及孩子的实际居住生活情况,考虑到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情感需要,本着有利于小睿身心健康和维护其正常稳定的生活习惯的原则,酌情确定文女士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如果小睿的居住、生活、学习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文女士可另行要求变更探望时间和方式。
综上,法院判决文女士可于每个月的第一个周末在小睿居住的城市对小睿进行探望;寒暑假时,文女士可于寒暑假开始后五日内,在小睿居住的城市另行连续探望五天;付先生对文女士享有的上述探望权利予以协助,文女士探望时付先生可以陪同。
法官提示
探望权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权利,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往往成为夫妻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离愁。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失去抚养权的一方虽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他们依法享有探望权。
探望权既是非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求,也是未成年子女满足其对父或母的情感需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失去抚养权一方可探望,但因为约定内容不够具体,实际探望时双方对探望的时间、方式常会产生分歧。
在此提示,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频率,并充分征询子女的意愿,确定符合实际、易于操作、各方均同意的探视方案。直接抚养人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避免通过强制执行等冲突性方式解决探望权纠纷,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必要的身心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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