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怎么签才有效,案例一
夫妻共同财产已明确约定,女子反悔诉再分割被驳回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2010年10月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王先生与其父母及另外两个兄弟签订分家协议,内容为昌平区百善镇某村宅基地北房5间产权归王先生父亲所有,东房5间产权归王先生所有,全家人无异议。
2018年1月,王先生父亲与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分得房屋一居室1套、两居室4套,拆迁款240余万元。2018年12月,王先生和王女士作为产权人与村委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选房确认协议,分别获得1套一居室和1套两居室。
后王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约定“昌平区百善镇某村房屋的一居室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伍万元作为补偿,再无任何纠纷。”
原告王女士认为离婚协议中处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王先生父亲未经原告同意与六名被告私分拆迁款,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宅基地拆迁款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王先生于2018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中对拆迁安置利益以及一次性补偿问题作出了约定,且表明双方再无纠纷。由于双方居住的宅基地在2018年1月就已启动拆迁安置工作,对于补偿政策、补偿数额等已经明确,作为家庭成员的王女士不可能不知晓相关事实。在此情形下,其与王先生就离婚财产分配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本身也包含拆迁安置利益,因此应认为双方就财产问题已一次性解决。
王女士称离婚协议中处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依据分家协议已经获得院内部分房屋权利,故而应认为王女士知道其与王先生婚内财产的范围,最终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共同居住较为普遍,这种情况下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混同的情况,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则是关键问题。
在此提示,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在家庭共有财产能够分割的情况下,先行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再签署离婚协议进行分割。若无法分割,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写明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分割,双方一致同意待可分割时,再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另行解决,避免后期因夫妻共同财产表述不清而引起争议。
若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明知且无异议的,应当认定双方就财产问题已经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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