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需履行哪些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中加盟商以外行居多,他们在资金能力、行业信息以及法律知识上都不如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常常采用格式条款,为了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大幅调整合同的基本内容也是不现实的,加盟商一般无法直接参与合同的制定。
针对特许人和加盟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体地位不平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对特许人的几项重要义务进行了规定,以避免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因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而对加盟商产生不公平的结果。这些义务是除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外,特许人应满足的法定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资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并且依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两店一年”及备案资质,只有满足了这一资质,特许人才有可能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为被特许人提供持续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特许人必须是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在各地方政府网站上商务部门会公布备案过的特许人的名单,建议如果要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做好备案,并保证自己的商业模式是可以实际运营的,在自己的两家直营店中运营一段时间再进行特许经营。对于加盟商来说,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建议先去网站上查好再做决定。
信息披露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第三章都是关于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我国还专门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该项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在合同订立前至少三十日,特许人即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披露,其次披露的信息包括: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的具体内容、方式和计划以及现有的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财务、审计、诉讼、违法经营记录等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如果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在实践中,被特许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忽略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甚至在很多案例中,被特许人表示其根本不知道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就在签订合同时在已披露信息页面签名。而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往往会直接影响被特许人是否做出一个理性的投资决策,故建议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保持谨慎的态度,要求特许人披露法律规定的应披露的信息,并不断关注后续信息的披露问题。建议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前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明确约定后续的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诚信宣传的义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宣传的过程中,经营资源是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最核心的竞争优势。被特许人一般是从特许人对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及经验的介绍,获取信息,从而选择加盟特许人的项目,因此特许人诚信宣传具有重要意义。如果特许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足以导致被特许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可以认定为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违约行为。例如,将非注册商标宣传为注册商标,将质量不合格产品宣传为合格产品等情况,均可以认定为欺诈。另外,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还应当注意的是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但是,对该虚假和夸大应当有所区分,对签订合同影响不大的宣传内容不能认定为欺诈,据此解除合同。例如,对某个项目知名度的介绍,就要在个案中进行衡量了,特许人虽存在一定的夸大故意,但是知名度的宣传内容不一定就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建议特许人在宣传中诚信宣传,实事求是、不夸大、不误导;建议被特许人意识到任何商业经营都是存在风险的,在签订合同时,对自己可能遇到的商业风险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提供经营资源的义务
这是特许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实践中有些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后,就不再理睬加盟商的要求了,认为其已经给加盟商提供了“牌子”,加盟商应当自己开展经营,经营风险自行承担。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注意,这种经营资源的提供必须是持续的,由于加盟商的经营行为对特许人来说具有极强的依附性,如果特许人不持续提供经营资源,那么加盟商就无法正常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因此这种支持和提供必须是不间断的、连续的提供,而不是只是给了牌子就不管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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