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
2021年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需履行哪些义务特许经营合同中加盟商以外行居多,他们在资金能力、行业信息以及法律知识上都不如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常常采用格式条款,为了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大幅调整合同的基本内容也是不现实的,加盟商一般无法直接参与合同的制定。针对特许人和加盟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体地位不平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对特许人的几项重要义务进行了规定,以避免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因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而对加盟商产生不公平的结果。这些义务是除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外,特许人应满足的法定义务。
特许经营权与商品特许经销权重合的法律规制甲、乙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实质是一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即乙方授予甲方在一定地区享有独家经营权。独家经营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区别在于,特许经营合同在之前和合同签订之时乃至合同履行之中,授权方都有义务维护被授权人独家经营的地位,应为被授权人排除由于自己原因造成被授权人不能独家经营的障碍。
特许经营权维护中撤销权制度的运用时机《授权经营书》中有关授权“甲方使用乙方拥有的商标、商号以及形象代言人图像,销售其提供的产品;乙方负责制定经销商管理制度、价格体系,提供销售宣传资料"等内容表明,鉴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商标、商号的自愿注册制度,没有注册的商标也应诚信管理、使用,没有对注册商标进行特别约定就意味着对特许人乙方的所有经营资源都进行了授权。故乙方的“涉案合同中没有对注册商标进行约定,不存在故意隐瞒的问题,非注册商标不能构成撤销事由”的主张不能成立。
明晰特许经营权内容对被特许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特许经`营合同中加盟费、特许使用费含义的区别。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与一般的商品买卖、供应合同相比,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缴纳商业特许加盟费、特许使用费的目的是,被特许人能够区别于一般的营销者,具有销售特许人享有专门品牌的商品。本案中,法院以一般买卖合同中只要特许人履行了商品供应的一般义务等同于收受了加盟费后特许人应履行的特殊加盟商品供应义务,故以被特许人没有再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特许人应履行的特殊义务为山,得出乙方没有违约的结论。
被特许人成员退出其特许权是否当然终止被特许人成员退伙是否必然导致被特许人特许权的终止。本案中甲方成员陈某退出麦肯基快餐(中国)连锁平南分店后,其是否失去了“麦肯基"商标的区域代理权。陈某、余某作为甲方(合伙企业)权利、义务、责任的共同所有人、连带责任人,在与乙方签订了《加盟协议书》、《商标代理授权许可协议书》并向乙方支付了区域加盟费后,共同享有乙方授予甲方的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中保密条款显失公平的认定房地产业特许经营权中保密条款显失公平的特殊认定标准。本案中,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合同享有了加盟特许经营的权利,并因此而掌握乙方的业务秘密,故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基本是对等的。本案中虽然乙方在签约时似乎占有一定的优势,但甲方签订合同时并非处于急迫的情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乙方在签约时似乎占有一定的优势,但随着合同的订立、履行,特别是甲方对乙方业务秘密的实际占有,乙方所谓优势地位即不复存在,合同双方实际上处于平等的地位。
被特许人违约特许人可否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违约特许人可否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本案中,乙方在与甲方签订了《茶风暴品牌区域授权合同书》后作为甲方茶风暴品牌的南京市总代理,将其经营的加盟店之一转让给屈某没有超越其享有的特许经营权范围。鉴于乙方没有及时依约缴纳当期的品牌使用费,甲方可以依约要求乙方补缴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合同。但甲方不可以在乙方违约后没有解除与乙方特许经营关系的条件下,擅自将已经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再行授权他人。
特许经营权是否包括特定区域的独家竞争权特许经营权包括特定区域的独家竞争权。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经营权不仅包括特有的商标、专利、特殊的经营管理模式,同时还包括在特定区域的唯、独家特许专卖竞争权。本案中,乙方认为只要经营正牌“摩力克"产品的销售商,都有权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品牌宣传、,以产品的商标、品牌进行经营的抗辩,是对一般商品销售与商业特许经营方式的混淆,更是对商业特许经营权内涵的无知或故意狡辩。
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还是运营模式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还是运营模式。本案中被特许人强调特许人只履行了特许合同次要义务的理由是,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内容是特许人特殊的运营模式而非注册的商标。参照合同主要与次要义务划分的标准,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内容是指特许经营权所固有、必备的,直接影响加盟人定约目的的内容,次要内容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不决定合同类型,仅具有辅助核心内容实现其价值、确保加盟人利益最大满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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