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类型及特征在教育服务领域,由于海淀区是教育服务大区,辖区内各种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众多,在这一领域开展特许经营的商家数量庞大,经营涵盖了早教教育、科目辅导、课外兴趣班、外语辅导、动手体验课程等各类细分服务领域,因此产生的特许经营法律纠纷也最多,成为此类案件最高发的领域。
特许人补足特许资格前特许权的法律保护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与撤销的法律功能不同。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与撤销的法律功能区别有四:第一,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都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解除的原因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同意,合同的解除不一定要法院或仲裁机关的介人;而合同撤销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的,在合同成立时就已存在,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合同的撤销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
加盟合同到期后特许人特许经营权的保护本案争议的商标侵权纠纷,实际上属于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加盟合同纠纷。鉴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与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商标权特许使用合同有很多相似之处,故法院审理中经常出现根据相关的《合同法》及其《商标法》进行判定的情形。本案中,甲方在与乙方的特许加盟合同期限届满后邀请乙方员工参与联谊会,并在之后仍向其供货,表明甲方有与乙方继续合作的意向,希望乙方能够与其继续签订加盟合同。
特许人违约时特许加盟费可否要求返还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说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承诺书》表明,甲、乙双方建立的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即甲方将其所有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许可乙方使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费。双方的合同关系体现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本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特许人的法定义务是否为特许资格的必要条件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有一 一是乙方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服饰包袋、立体印花和手绘发泡技术培训、商品陈列及推广诀窍、营销企划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二是甲方擅自停止经营小罗曼加店并主张相应经济损失的理由及依据是否充分。
特许人资格条件欠缺对履行中合同的溯及力特许人资格欠缺对履行中的特许经营合同没有溯及力。无论是当年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还是现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适应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发展历史需要的商业特许经营者的法定条件,尤其是对特许人的法定资格条件要求越来越严格。
特许资格对特许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从本案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乙方的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将其商标、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和方法等经营资源提供给甲方,甲方缴纳一定的加盟费后,可以使用乙方的商标等知识产权,按照乙方制定的统一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综上,可以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欠缺法定资格要件签订特许合同的效力认定特许人的法定资格条件对特许合同效力的充分性,即乙方法定资格条件的欠缺并不必然导致其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而且乙方必须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方的法定义务履行其职责。本案中乙方虽于2007年4月3 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乙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签订水厂加盟合同时具有2个以上直营店并经营1年以上的成熟经营模式。
特许人不享有注册商标签订特许合同的效力认定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不是普通营销合同与特许经营合同区别的唯一标准。本案中乙方虽然没有获得相应的注册商标,也没有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两家以上的直营店,但由于甲、乙双方签订的经营合同内容包括甲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内使用乙方所有的服饰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经营管理模式,服从乙方统一的规范管理、按乙方全国统一的批发价、零售价进货、销售,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统一的专营店装修方案及《专营店运营手册》等内容,属于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特许人没有直营店签订特许合同性质的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判定标准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具体内容。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具备的基本特征包括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以及被特许人进行经营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的经营模式。本案中双方的合同明确约定了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管理经营经验,并且提供店面装潢、设备陈设方案,并为甲方培训员工、需经过乙方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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