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陈某与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许可人负有对被许可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作为平衡双方权益的重要砝码。
发布加盟信息需谨慎,网络平台审核应尽责被告系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通过经营加盟网站为企业提供招商加盟服务,并非原告的同业经营者。但从查明的情况来看,被告网站上发布有关“九村烤脑花加盟”的相关信息,直接控制品牌加盟咨询环节,可能为与被告存在合作关系的其他餐饮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谋取竞争优势,减少原告的交易机会,削弱其竞争优势。因此,原、被告构成了竞争关系。
我国法律对特许人信息披露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规定: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足以诱使被特许人做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被特许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
特许人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商务部最新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应当按照《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在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前至少30日,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特许人(即加盟人)披露如下信息
特许人不依法披露法定信息的法律风险 在实际特许经营活动中,尽管以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许人也应当告诉受许人上述信息,有的特许人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或者害怕被受许人怀疑失去加盟客户,经常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这样其实对特许人有受许人可依法单方解除协议遭受更大法律风险。作为受许人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因为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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