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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许经营律师 >> 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还是运营模式

日期:2017-12-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还是运营模式

深圳某公司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甲方)被告:深圳某公司(乙方)

甲方为经营管理国内外高档酒店专门开发了具有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特点的 “嘉柏管理模式和嘉柏运营体系",并对其拥有100%的合法使用权、所有权、转让权和特许权。其中,中英文品牌名称“嘉柏" ( JASPER)及标识等专有商标均已在国家商标局正式登记注册。2004年4月29日甲、乙双方签订了2004-2005年度《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本合同从正式签订日起,壹年有效,具体期限自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止。甲方愿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将“嘉柏酒店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并在规定的时间与区域内执行。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的中文名称确定为“深圳新都(嘉柏)大酒店",英文为Century Plaza(Jasper) Hotel,Shenzheno此名称可用于“嘉柏"运营系统中或整体对外推广促销中。鉴于乙方是一家上市的公众公司,所以可不必更名,在其对外营运或参加与“嘉柏"无关的活动时可继续沿用现有名称。

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为:(1)甲方授予乙方嘉柏专有商标及嘉柏系统的使用权,并向乙方导人嘉柏系统,指导并支持酒店的经营管理;(2)向乙方提供嘉柏系统标准手册及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前期及后续培训,包括免费提供的十套甲方编印的酒店管理模式丛书;(3)甲方应把乙方纳人“嘉柏酒店网上实时预订系统"和“ 800 "免费电话预订系统及集团营销系统,并在公司整体促销或广告活动中推介乙方;(4)编印并分发嘉柏系统内酒店名录、嘉柏酒店宣传册及统一的宣传资料;(5)收取特许经营费。乙方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费:每年20万元人民币,此笔费用应在每年6月10日前通过银行划拨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如因故发生延迟支付,其延迟支付的人民币应按届时中国银行商业贷款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支付给甲方。

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为:(1)行使对新都酒店的一切经营管理权力和职能,并对此负责;(2)经甲方授权在乙方建筑物及经营推广中使用“嘉柏"专用商标及知识产权,并负责保持品牌的完整性;(3)接受并支持甲方的业务指导、质量检查、明查暗防,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以期达标;(4)按期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费、培训费、系统使用及维护保养费和其它按酒店平摊的费用。

上述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双方任何一方应向对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到期后10天内仍不能向对方支付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偿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规约、承诺、义务和条件,非违约方可通知违约方在通知期内立即并尽力纠正其违约行为,并保留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对因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得到赔偿。

由于乙方以甲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拒付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费",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向其支付20万元特许经营费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作出支持甲方诉请的判决,乙方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相关证据证实,认为甲、乙双方签定的《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09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1)乙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3万元,并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04年7月1 1 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驳回甲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 263元,由甲方承担3 243元,乙方承担6 020元。

乙方不服上述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合议庭审理认为,甲方已经履行上述合同的主要义务,乙方认为甲方只履行了合同的次要义务,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巧3条第1 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 1 708元,由乙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理评析

甲、乙双方2004年4月29日签订的2004、2005年度《酒店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 一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酒店特许经营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是否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甲方要求的特许经营费用是否合理?二是甲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焦点一:从本案《酒店特许经营合同》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来看,甲方不仅将其享有的用于酒店管理的“嘉柏"、"JASPER"商标及商标注册证编号为1388601的图形商标,许可给乙方使用;而且还将其享有的“嘉柏管理模式和嘉柏运营体系"许可给乙方使用,这说明本案中的《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许可多家四星或五星级酒店使用“嘉柏"商标及“嘉柏管理和运营体系"模式,乙方亦在被许可人之列,这说明甲方上述许可内容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考虑到甲方已依约履行《酒店特许经营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该部分义务构成合同主要义务,且乙方客观上亦会因使用上述许可内容而获益,故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该部分合同对价,乙方未依约履行该部分合同对价的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到乙方与甲方签约的目的,除了想获得甲方上述许可外,还希望甲方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乙方提高酒店管理能力和公众认知度,但由于甲方未依约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故其无权向乙方主张该部分合同对价。综上,依据甲方履行涉案合同义务的比例,酌情判定乙方应向甲方清偿的合同债务。至于甲方要求乙方支付前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标准过高,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从 2004年7月11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焦点二:乙方不服上述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称: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为甲方履行的部分合同义务构成合同的主要义务,违背事实。本案合同的目的亦即合同标的,是甲方向乙方导人“嘉柏管理和运营体系",而甲方已经履行的部分如纳人网上和电话订房系统、印发宣传册和内部刊物、奖励先进等义务,从付出工作量角度,相比于未履行部分,显然勿需投人的工作量较少;从资金投人角度,并不需要付出过多投人;从价值含量看,并不具备独创性、独特性,不是合同标的的核心成分。与实现本案合同目的利害攸关的、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的、甲方独有的那部分义务,即培训、指导、调研、节能降耗、推广等关键义务,甲方一项也未履行至于甲方许可使用商标,诚如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并非商标许可合同,本案合同约定反映出涉案商标对双方并不单独具有特别商业价值,如果不能将合同标的即“嘉柏管理和运营体系"在乙方实现,则许可商标没有任何意义,而且合同也没有将许可使用商标作为独立的合同义务和支付对价的条件。所以,甲方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而是仅履行了次要义务和辅助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对甲方履行的部分义务,作出了一个相当于70%的估计并由此判决乙方支付70%合同对价,即1 3万元的判决,既没有合同约定上的依据,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甲方小部分履行义务,绝大部分不予履行,导致合同标的没有交付,合同目的没有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无权主张合同价款。因此,上诉请求撤销审判决第一项及关于承担受理费的判决,驳回甲方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乙方应支付13万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乙方上诉认为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不能取得相应的对价,该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关于甲、乙双方于2004年4月29日签订的2004、2005年度《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的认定正确,当事人对此亦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启示

深圳某公司与某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给我们的启示有二

一是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还是运营模式。本案中被特许人强调特许人只履行了特许合同次要义务的理由是,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内容是特许人特殊的运营模式而非注册的商标。参照合同主要与次要义务划分的标准,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内容是指特许经营权所固有、必备的,直接影响加盟人定约目的的内容,次要内容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不决定合同类型,仅具有辅助核心内容实现其价值、确保加盟人利益最大满足的内容。就特许经营权中的注册商标、特殊的运营模式来看,二者是既可以相互独立、又具有相辅相成的形式与内容关系,它们共同构成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内容

二是特许经营合同与商标使用合同的关系问题。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商标权人为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而与被许可人所达成的协议。从本案《酒店特许经营合同》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来看,甲方不仅将其享有的用于酒店管理的“嘉柏' “ JASPER ”商标及商标注册证编号为 1388601的图形商标,许可给乙方使用,而且还将其享有的“嘉柏管理模式和嘉柏运营体系"许可给乙方使用,这说明涉案商标许可使用仅仅是《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的一部分内容,本案中的《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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