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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加盟店停业负债 法院:品牌方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特许经营中单方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适用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并不是给予被特许人一次试营业的机会,判断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否合理,应当以被特许人是否已经从事特许经营并使用了特许人的特许资源和信息为限;被特许人能否以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涉及的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背离程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因素来判断。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合同自然终止情形下,被特许人以被特许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主张返还加盟款项的,同时应举证已要求特许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特许人应对被特许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主张的抗辩策略为了保护处于信息劣势方的被特许人,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实 被特许人可解除合同特许经营模式下双方信息不对称、优劣势明显:特许人往往掌握着重要信息,且这些重要信息对被特许人决定是否签订和如何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如何有效经营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为了弥补被特许人信息方面的劣势,保护其合法权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要求特许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等信息。
如今“特许经营”对大多数普通人而言已不再陌生,遍布身边的超市、服装、餐饮等行业中都不乏特许经营的影子。作为一种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为核心内容的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特许经营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特许经营费的明确对特许经营权保护的重要性特许经营费的明确规定对特许经营权保护的重要性。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中,既要考虑被特许人以较小的成本尽快利用加盟品牌的知名度获得应有的利益以扩大加盟品牌的知名度,同时也要注重利用法律手段保护特许人依法享有的特许经营权。本案中,由于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缴纳的特许经营费以每月营业额的2%缴纳,没有具体规定一^明确的数额,因此诱导被特许人以营业亏损、收人难以计算等托辞不提供营业报表,拖欠或拒缴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费。
跨区域设立代收点是否超越特许经营权限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管理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象王特许加盟合同》是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
被特许人能否以商标侵权维护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能否以商标侵权维护特许经营权。商业特许经营中商业特许经营权包括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的专有商标、专利技术、经营模式、营销策略、装潢设计等经营资源。商标权作为商业特许经营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够替代商业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授权合同,本案案由应为侵犯特许经营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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