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由其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经同意、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其中,在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其作为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信赖的人成为监护人。若没有上述有监护资格的人,则可以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或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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