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在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其作为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信赖的人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同意、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若没有上述有监护资格的人,则可以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或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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