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亲生丈夫能否要求返还抚养费案例解析
【案情】
王某与何某于2017年相识结婚,同年生育一男孩。2019年王某发现男孩非自己亲生,逐提出离婚,并要求何某返还抚养男孩的抚养费20000元。
【分歧】
关于本案中何某应否返还抚养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与他人发现关系所生小孩,王某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王某在从小孩出生一直抚养着孩子,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育关系,二者可视为养父与养子或继父与继子关系,因此王某无权要求何某返还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非真实意愿的对小孩进行了抚养,王某在被欺骗且违背自己意愿情况下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行为导致的后果是返还财产,因此王某有权要求何某返还抚养费。
【管析】
对于何某应否返还王某抚养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本案中,王某对非亲生子之事并不知情,抚养非亲生子也并非王某的真实意愿,王某在被欺骗且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无效。且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王某并非男孩的亲生父亲,王某对男孩无法定抚养义务,因此,何某应返还王某对男孩的抚养费。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何某在不明真相且非意愿的情况下误将小孩当成自己亲生小孩抚养,表面上受益的是小孩,但真正收益的是何某与之发生关系的第三者,此两人依法对小孩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王某的抚养行为导致何某与第三者本应负担的抚养费得以免除或减少,反之王某本不应支出的财产得以增加,这两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何某应对返还抚养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何某应当返还王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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