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已作判决 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案例解析
【案情】
2001年2月22日邹某与吴某登记结婚,2005年3月8日生育女儿邹某某。后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经多次诉讼后,法院判决准予邹某与吴某离婚,婚生女儿邹某某由吴某抚养,邹某按每月560元支付邹某某抚养费至邹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离婚后吴某未再婚,独自抚养邹某某。2019年9月邹某某以邹某的经济收入较之前有明显增加,而每月560元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自己高中学习、生活需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某增加300元抚养费。
【分歧】
关于本案中邹某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法院支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已经判决邹某每月承担邹某某的生活费560元,且该判决已生效,故不应支持邹某某的诉请。
第二种观点认为,抚养费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子女的需求而作出调整,邹某收入较之前有明显增加,其承担的抚养费也应相应的增加。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本案中,虽然法院判决邹某每月承担560元抚养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消费水平有较大提高,且原告邹某某现已进入高中学习阶段,对生活、学习都有更高需求,原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原告的成长需要,且被告邹某现收入有所增加,具有一定的给付能力,故原告邹某某要求增加300元抚养费具有合理性,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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