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案例解析
【案情】
邓某某、李某甲原系恋人关系,李某乙系李某甲、邓某某非婚生女儿。2006年11月21日,邓某某与李某甲因感情不和分手,并签订抚养协议一份,约定:女儿李某乙由女方(李某甲)抚养;男方(邓某某)于每月1日支付女方(李某甲)女儿当月的抚养费1000元,直到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如男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应付违约金10000元给女方。签订上述抚养协议后,李某乙一直由李某甲抚养,但邓某某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分歧】
对于李某甲能否按照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抚养协议要求邓某某支付因未及时给付小孩抚养费的违约金,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李某甲的主张应予支持。抚养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邓某某未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构成违约,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李某甲的主张不应支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系基于其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非基于父母双方的约定。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受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违约金条款予以约束。且抚养费系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因此,直接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通过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虽为法定义务,仅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但不能因此认定违约金条款无效或不适用。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之间的约定而免除,但父母可以约定高于法定标准履行抚养义务,且现行法律中并无禁止抚养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故抚养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民法精神。
第二,抚养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系督促对方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履行抚养义务,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违约的一方应恪守承诺,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
综上,邓某某应按照抚养协议约定支付李某甲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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