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春节时,石某乘坐某客运公司客车回家过年。途中,石某突发疾病,并向乘务员求救,该客运公司乘务人员看石某年轻体壮,不像生病的样子,加上春运人比较多大家都急着回家,就未对石某采取任何措施,而继续前行,最终,石某因失去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石某家属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客运公司以石某属突发疾病而亡,属于乘客自身健康状况而导致的死亡,与已无关。那么,客运公司真的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吗?
法律评析
客运公司应当为石某的死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患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的救助义务,即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本案中,石某是在车上突发疾病,属于在运输途中,石某是患疾病属于应当被救助的对象,作为承运人,客车的乘务人员应当尽力救助,或将其紧急送往医院,或对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但乘务人员仅仅凭主观判断认为石某年轻体壮,不会有什么大病为由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继续前行,延误了治疗时机,并最终导致石某的死亡,因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维权指南
承运工作者的救助义务包括以下两个特点:首先,救助义务的履行是在运输过程中。运输过程是指自旅客经检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时止。其次,救助的对象是指患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虽然旅客的这些情况大多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作为承运人,如果其有能力对旅客的急病,分娩等情况采取救助,而对旅客的安危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是有悖于一般的善良道德风俗的,也是与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所以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采取措施救助。这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尽此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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