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上遭遇盗贼侵害,有很大的偶然性,今天是别人,明天可能就会是自己。也就是说今天我可能就是为了配合别人,而明天就有可能一车人为了配合我。而在许多次这样的事件中,犯罪嫌疑人最后都是束手就擒,这样的相互配合,相互协助,其实也就是一种众志成城,甚至是一种见义勇为。更能形成一种强大的威慑力,让窃贼们再不敢轻举妄动。
因此,人们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不仅不该吵吵嚷嚷,怨天怨地,更应该静下心来,让时光“淡定”一会。积极为公安部门提供线索,配合调查。窃贼最希望的是人们能乱作一团,好借混乱开溜。而如果大家都想尽快脱身,甚至不听指挥,这时候恐怕最高兴最开心的就是窃贼了,因为大家的怨言和混乱也是给窃贼最好的帮忙。
案例评析
上班路上公交车里丢手机
某天的一个早晨,赵女士乘坐公共汽车上班,“正是高峰点,车里挤得厉害。那天我起的有些晚,在车上就犯困。当时司机一个刹车,我一激灵,发现挎在身旁的包被割破了。”赵女士立刻开包检查,包里的200元钱和手机被偷走了。情急之下她立即高声喊了起来并要求司机直接把车开到公安局,中途不要再停车。
“我看到司机犹豫了一下……”不过赵女士的要求引起了其他乘客的强烈不满:“上班要迟到了,扣了奖金你负责?”“学校今天考试,晚了不让进考场……”“考虑考虑别人,上班时间谁不急啊!”
到站停车乘客要求索赔
司机听了满车人的议论后,以不能耽误其他乘客下车为由拒绝了赵女士的请求,仍像往常一样逐个车站停车。“我当时都快哭了,都说破家值万贯,家里条件不好,那200块钱本来是准备给婆婆买药的,手机也是二手的。我就求司机和大家帮帮忙,不过司机还是到站停了车。”
赵女士认为,没有追回被盗的钱和手机,就向该公共汽车所属的公交公司索赔,而公交公司认为公司没有义务帮助某一个乘客追回在车上丢失的物品,“我们的车内都在显著位置贴有警示标语,语音报站系统也有提示,乘客看护好自己的物品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我们得维护当时车上大多数乘客的利益。”赵女士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宣判公交公司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间或在合同期间内将旅客、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赵女士的财物被盗属于遇险的情况,司机应当把汽车开到公安局以求救助而没有这样做,是有过错的行为,司机所属单位公交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入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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