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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构成犯罪时一般涉嫌故意伤害罪

日期:2012-03-27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783次 [字体: ] 背景色:        

28岁的毛某是平阳县晓坑乡人。毛某因不准妻子雷某去外地开按摩店,双方产生盾。妻子雷某则认为毛某好吃懒做,双方争执不断。2010年8月25日晚,毛某在家里大量饮酒后,携带水果刀去雷某工作的地方,与下班回家的雷某在乡卫生院前相遇。之后,两人争吵起来,毛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雷某挥去,雷某躲闪不及,摔倒在地,失去理智的毛某持刀在雷某身上乱砍,将其头部、面部、四肢等多处割伤。等毛某醒悟过来时,雷某已倒在血泊之中。毛某抱起雷某送往卫生院抢救后逃离。经法医鉴定,雷某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毛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4年。

律师说法

所谓“家庭暴力”就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受传统思想影响,很多人认为“打老婆”是“家务事”,别人无权干涉,这是一个误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且逐渐会有相应的法规及条例出台。本案中,浙江省就是基于《条例》的规定,才对毛某进行了刑罚。这是《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2011年1月1日实施以来,该省判决的首例家庭暴力案件。相关人士认为,该条例的最大意义在于对施暴者的威慑,“以前,因家暴属于‘家务事’,公安部门会觉得不方便出警,现在有了条例的支持,明确相关部门可介入和取证,施暴者将受法律制裁。”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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