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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的情况。
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或双方名义投保而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为保险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保险标的利益是相同的。不论是以谁的名义进行投保,获得者取的保险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以一方个人财产为保险标的的情况。
如果保险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夫妻另行约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因个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保险仍反映了个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该保险金应归一方个人而不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当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缴纳保险费的,离婚时,应当以用来缴纳保险金所用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价值补偿另一方。
3.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利益如何分配。
离婚时,可能引起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转移和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在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后,如果财产分割是以作价补偿的方式进行的,取得财产的一方如果不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夫妻均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查书到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保险公司扣除已发生的保险费后剩余的保险费应当由夫妻按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作价取得财产的一方以夫妻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半补偿另一方。如果以作价补偿的方式得到财产的一方是原保险合同的唯一投保人,其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自动继续履行,但其应以夫妻共同缴纳的保险费一半补偿另一方。如果财产分割是以实物分割的方式进行的,离婚的夫妻双方均可以与保险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原保险合同。
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利益如何分配?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指投保的家庭按规定向保险人分期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储金,如果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赔付财产损失;如果未发生保险事故,合同期满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返还全部保险储金。一般家庭两全保险合同期限较长,储金累积的数额也较大。此类保险的保险人是以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储金所产生的利息作为保险费收取的,在性质上类似于银行储蓄,但又与银行储蓄有所区别。主要区别在于银行储蓄的利息是归存款人所有,而保险储金的利息归保险人所有。
离婚时,此类保险可以按《保险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而不宜比照银行储蓄的处理方式处理。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对于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剩余保险储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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