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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一些当事人,利用熟人、关系的不正当手段,在一方未到场的情况下,领取结婚登记证书,后一方起诉“离婚”,引起纠纷。对此纠纷的处理,审判机关认为,原、被告同居时未办理结婚登记证书,虽然通过他人骗取了结婚证,但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3辑)2004年版,第73页。]
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有持不同观点者,他们认为,结婚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能当然作为认定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必要条件,更不能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为非法同居关系。同时,也不宜使用“无效结婚证”的概念[ 罗豪才 孙琬钟为顾问的《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2月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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