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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出明确的概念描述。
有的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做出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但我们的观点却与上不同,我们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做出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基础,在于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该条指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同时,《婚姻法》第17条、18条分别是: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法律规定即为我国婚前财产约定的法律基础,是广大律师办理此项业务的法律依据。
但是,并非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约定的财产归属协议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采用财产约定制,应当具备法定条件。从形式要件上,夫妻财产制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其效力以夫妻双方均无异议为条件。这一点,从上海市某法院审理的方某与施某离婚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编《婚姻家庭案件精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49页。]中可以看出,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并非一定必需采用书面形式,若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且一直履行也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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