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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嫁给债权人,双方债务是否就一笔勾销了

日期:2020-08-2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嫁给债权人,双方债务是否就一笔勾销了

因生意周转需要,女子借他人五万余元,眼看债务无力偿还,女子竟与该男子“闪婚”,一个月后又“闪离”,究竟是“真爱”还是“骗婚”,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下称铜山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情债”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陈某欠款、不当得利近10万元。

案情简介

欠钱还不上 竟和大12岁男子闪婚

婚后的家庭琐事,令刘某和丈夫的感情日渐平淡,也让刘某对婚姻不再抱有希望,每天在自己经营的童装店里消磨时间。2019年初,刘某在店里偶遇陈某,这个比自己大12岁的男性散发出的成熟魅力让刘某眼前一亮,陈某也被刘某的清纯美貌深深吸引,双方交往便日渐频繁。

同年3月,刘某的童装店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欠了一堆外债。无奈之下,刘某便找到陈某,被爱情冲昏头脑的陈某也没有多犹豫,直接转给刘某1万元。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刘某又多次向陈某借款累计5万余元,并在5月中旬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刘某向陈某借款5.1万元。

随着刘某与陈某间关系的日益升温,刘某看丈夫更是越来越不顺眼,她向丈夫提出了离婚,并于6月中旬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刘某同陈某相聊甚欢,感情也更近一步。7月中旬,陈某通过微信四次转账给刘某共计4.45万元,均被刘某用于偿还个人借款。陈某的大方让刘某倍感欣喜,也让其打起了小算盘。原来,刘某一直以经营童装店为生,因受到网络经济影响,近年来生意愈加不好,之前拖欠的外债好不容易用陈某的借款还上了,但自己欠陈某的借款又不知如何偿还。陈某收入稳定,对自己非常爱慕,花钱也很大方,不如“以身相许”,也让自己日后的生活有所保障。

经多次商议,刘某与陈某于7月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一个月间,陈某多次通过微信陆续转账给刘某共计3.45万元。七夕节这天,陈某为表心意,在未实际收到欠款的情况下,便将之前5.1万元的欠条还给了刘某。

本以为婚后的生活会更加圆满,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某即与陈某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准予离婚,女方偿还部分欠款、不当得利

庭审中,陈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他认为,刘某欺骗了自己,应当偿还自己借给她的各类款项。而刘某则表示,陈某一直追求自己,这些钱都是陈某自愿赠与的,部分属于彩礼,自己也和陈某结婚了,只是感情确实不合才不得不离婚,陈某索要所谓“欠款”,理由根本不成立。

铜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陈某婚前、婚后给付刘某的款项性质及是否应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对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刘某和陈某在结婚登记前就有债务纠纷,且刘某在与前夫离婚后一个月就与陈某仓促登记结婚,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即分居并提出离婚。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陈述“总是逼我和你以正常夫妻相处的方式去相处”的表示可以看出,刘某并没有与陈某建立夫妻感情的意愿。庭审中,陈某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对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从查明的事实看,陈某给付刘某的款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婚前出具欠条的5.1万元,二是婚前陈某主动转账的4.45万元,三是婚后转账的3.45万元。

其中,出具欠条的5.1万元,原为陈某、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陈某将欠条返还刘某。陈某以结婚为目的与刘某进行交往,基于对刘某的信任及缔造美好家庭的目的,在双方登记结婚后自愿将刘某的欠条返还,该行为不符合根据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彩礼的性质,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条件应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

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某即与陈某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刘某本人在庭审中亦表示“与陈某登记结婚,是因为陈某说和他登记结婚,欠他的钱就不用还了,本身没有感情,是被迫和他结婚”。双方的婚姻状况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正常婚姻的状态。故陈某免除刘某债务作出赠与的条件显然不成就,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该款虽为借贷法律关系,但为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陈某要求刘某偿还该笔欠款,予以支持。

陈某婚前向刘某转账的4.45万元属于陈某婚前个人财产,且刘某在庭审中自认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所欠的债务。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法律并无有关夫妻一方因结婚可从另一方获得利益的法律规定,在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并不当然地具有合法依据,刘某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清偿刘某婚前债务的约定,因此刘某用陈某婚前财产清偿婚前债务的4.4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现陈某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

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故对于陈某主张返还的3.45万元及其他款项,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准予刘某与陈某离婚,刘某返还陈某欠款、不当得利共计9.55万元。

法官说法:

婚前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会因结婚而消灭

主审法官高晶表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结婚需要双方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真实情感。本案中,刘某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亦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刘某婚前向陈某借款,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陈某和刘某在婚后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由于二人的债务关系是婚前形成的,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不会因为结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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