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教授和妻子结婚快十年了,儿子读小学,夫妻关系非常和睦。可是,妻子发现丈夫经常借着调研、讲课等各种名义不回家,甚至时常留宿在外。凭借着女人特有的敏感和直觉,她觉得丈夫有“.隋况”了,于是开始找调查公司暗查,还真查出了“小三”。原来,丈夫和他的一个学生好上了,在外面悄悄地租房同居起来,他经常回家,只是偶尔光顾那里,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妻子在一次蹲守成功后,愤而报警,希望法律惩处这对“奸夫淫妇”,那么,这个“养小三”的教授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律师说法
“小三”“二奶”都不是法律上的名词概念,而是生活中的社会词语,法律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包二奶”和“养小三”泛指有配偶的男性通过金钱和物质利益,供养女性并在一起同居的行为。他们一般比较隐秘,与“重婚”还是有本质的区别。重婚的构成要件是两次的婚姻关系都存在,并且,重婚已经触犯了刑法,要受到刑罚的。“包二奶”和“养小三”在实践中认定模糊,如果是在离婚案件中能够认定,那么,算是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在分割财产上要受到惩罚或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更多的情况是,“包二奶”和“养小三”往往在道德的范围内受到谴责,无法在法律上受到制裁。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祭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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