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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定义务人继续负担抚养费等义务

日期:2020-03-25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361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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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定义务人继续负担抚养费等义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单位和人员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观点】

一、法定义务人主体

继续负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主体,仅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其中,父母与子女,既包括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也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二、争议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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