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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监护人的职责范围及履职原则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十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第二十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第二十二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相关观点】
一、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就是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概而言之,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作为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对其自身身体健康的保护能力是有欠缺的。因此,需要由监护人来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使其免受不法的人身侵害。同时,监护人必须在日常生活中给予被监护人必要的关心和爱护,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促进精神病人的康复。监护人不得有虐待和遗弃被监护人的行为。
(二)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是被监护的财产的合法管理人,他有权排除他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的非法侵犯,否定被监护人作出的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有权向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当然,这里所说的管理和保护,不仅仅是消极的保管,也包括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但须符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目的,否则,造成被监护人的利益损失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是监护人的重要职责。根据法律对代理问题的有关规定,代理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监护人也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监护人代理参加的民事活动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作为代理人,监护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者作出有损于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四)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监护人应当通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管理、教育和约束,以防止他们实施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为了督促监护人尽到管教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特别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五)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原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因此,在民事诉讼乃至行政诉讼中,监护人必须代为实施被监护人的诉讼行为,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二、监护人的权利
为了保护被监护人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监护人行使权利受到非法干涉,监护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权利救济。
三、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我国关于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综合起来主要是:(1)监护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吋,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法侵权责任中的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法律对监护人的责任规定以过错原则为一般原则,以无过错原则为补充。过错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无过错原则是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就其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是一般原则,即过错原则。监护人不履行其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民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而第133条的规定则是采用了无过错原则。如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即使父母亲作为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职责,也不能完全免除。这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有所不同。国外有些法律规定:监护人只要尽到了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不负赔偿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监护责任制度更接近于亲权责任制度。
四、“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
这两个原则是对《民法通则》第18条的完善。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相关案例】
1.监护人非为未成年人利益对其财产的处置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郭超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监护人除为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否则构成无权代理,监护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效力依照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案号:(2015)浙舟商终字第58号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
2.监护人签订的调解协议约定侵害残疾人财产权益时,法院应不予支持
——王某甲诉王某乙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案例要旨:残疾人的监护人之间私自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处分残疾人个人财产并将所得款项归监护人所有,监护人起诉要求其他监护人履行该调解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3.在以监护人的名义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不影响被监护人的权益且更为便利时,可以以监护人的名义进行,诉讼中应当以监护人为当事人
一王成全等诉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民事活动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并非任何民事活动均需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在以监护人的名义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不影响被监护人的权益且更为便利时,可以以监护人的名义进行。此种情形下,诉讼中应当以监护人为当事人。
案号:(2008)通民初字第0243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期
4.应当有条件地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其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张道根与张琴娣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应当有条件地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其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若代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被监护人符合有一定财产,但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又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且监护人代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过程中通知了其他法定继承人并征求其同意以及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条件,遗赠抚养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98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4期
5.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以外,不得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一林书耕、张青华与张书仁返还原物纠纷案案例要旨: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为自己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返还。
案号:(2015)仓民初字第2077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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