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相关观点】
—、不可抗力的含义和范围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
“不可预见”,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的能力。人们对某种事件发生的预知能力取决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另外,人们对某事件发生的预知能力因人而异,有些人能预见到,也有些人预见不到。所以应当以一般人的预知能力作为标准。
“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种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必然性。
(二)关于不可抗力的因素
不可抗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战争、暴乱、罢工等是否作为不可抗力。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A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不可抗力还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罢工等。从国内外的立法来看,如果战争、暴乱、罢工等需要被列为免责事由的,则与不可抗力等并列规定。因此,战争、暴乱、罢丁等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质,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例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政府命令是否作为不可抗力。我国有一些学者认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政府命令或者政府行为也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例如,某水库根据政府的命令,紧急泄洪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该水库能否以政府的命令为由进行抗辩?对这个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二、不可抗力的效力
依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地免除责任。
具体来说,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发生如下法律效果:
(一) 合同的解除
一般来说,全部免除责任意味着合同的解除。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而导致合同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则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的合同解除的法定事III,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将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对待,均可导致合同的解除。
(二) 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应免除当事人的履行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全部免除当事人脱行责任。正如《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依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有时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仅导致部分合同义务无法履行,且无履行的必要与可能。那么,此时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就只能产生.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法律效果。
(三) 合同的变更
这适用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导致合同义务部分无履行的情形。另外一种情形是,虽合同义务无法按约定方式履行,但仍有履行的必要与可能。故此时,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仅导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
(四) 延长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间
不可抗力的发生常常会导致履行义务期限的延长。因为许多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暂吋地阻止了合同的履行,而并不是导致合同完全、永远地不能履行,在此时,解除合同确实不如维持合同效力,并延长履行期的方式好。故合同法规定部分免除责任是非常合理的。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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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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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委托拍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标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不可抗力,合同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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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堵车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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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6)锡民二终字第304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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