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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法律解析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足够安全不会有风险呢

日期:2019-11-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足够安全不会有风险呢

目前,有许多家庭将购置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从法律上讲,这种情况属于父母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房产的所有权就归属于子女所有。

这样的做法确实有一定的好处。

比如,万一发生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的情况,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子女的财产,不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会发生分割争执。而子女成年结婚后,该房产也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万一子女离婚的话,该房产也不会分割给子女的配偶。

再比如,如果夫妻从事个体、合伙等经营活动,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在经营稳定的时候为子女购置房产,可以起到提前为自己和子女的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作用。

那么,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足够安全不会有风险呢?

我们先来看最高院的一个案例:

王某(男)与姚某(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7年6月8日生育儿子小王。

2010年11月2日在小王年满13周岁时,姚某作为小王的委托代理人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1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8套房产。2013年5月6日至5月23日,在小王未满16周岁时,前述18套房屋的所有权被登记在小王名下。

2012年8月24日,王某向贺某借款1000万元,期限二年。后因王某到期未还钱,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姚某共同偿还借款,并要求确认登记在小王名下的18套房屋属于王某、姚某、小王的家庭共同财产,在王某、姚某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拍卖上述房产用于偿还债务。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贺某的请求。

姚某、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贺某之后依据生效的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小王又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这18套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小王的异议申请。

小王随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均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小王最后又申请了再审,但结果仍然是驳回其再审请求。

在上述案例中,小王为保住自己名下的房产,可谓费尽周折,穷尽了所有的诉讼途径,但是并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

法院之所以认定小王名下的18套房屋属于其与父母的家庭共同财产,应当用于偿还其父母的对外借款,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1、涉案房屋购买之时,小王刚刚年满13周岁,作为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购房款来源于其父母王某、姚某。

2、涉案房屋一直由王某、姚某夫妻用于经营,明显超出小王的基本生活需要。

3、涉案房屋的购买时间为2010年11月2日,王某向贺某的借款时间为2012年8月24日,涉案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的时间为2013年6月4日。可见,王某、姚某将涉案18套房屋登记在未成年的小王名下时,他们尚未归还贺某的借款,因此王某、姚某的行为损害了贺某的利益。

结合以上案例,律师提醒,如果父母将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购房款的来源是认定房产归属的重要证据,如果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是用子女本人获得的奖励、报酬、收益所购买,或者是来源于除父母之外的他人赠与、继承所得,将有效与父母债务相隔离。

2、在为子女购买房产直至取得房产证后的一定期间内,尽量避免发生父母大额举债情况。

3、父母的财产、收益与子女的财产、收益,尽量做到分别管理、使用,不要发生混同,以免发生无法清晰证明购房款来源,以及房屋到底由谁使用、谁受益的情况。

当然,以上只是从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能够阻却父母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角度来分析相关风险。其实,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还存在以下问题:

1、以未成年子女个人名义买房不能申请按揭贷款;

2、子女成年后购买新房需遵守二套房政策;

3、父母不能随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确需处置时手续麻烦;

4、父母想再收回房产困难,且无法控制子女成年后擅自处分房产;

5、子女成年结婚后如果发生意外,其配偶有权继承该婚前财产。

因此,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有利也有弊,是否选择这种方式,父母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抉择,并注意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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