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护权纠纷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基本案情
张某与宋某离婚后独自抚养双方的孩子萍萍(2004年6月3日出生),2012年张某因车祸死亡,张某的父母将萍萍接回河北老家生活。张某的父母认为多年来宋某对萍萍一直未尽到抚养义务,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变更萍萍的监护权为张某的父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父母提交了抚养能力的相关证明,邻居、学校等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萍萍本人书写的愿意跟外祖父母继续生活的材料。宋某则陈述系因张某父母的阻拦致其一直无法直接接触和抚养孩子。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互相指责,不顾法官制止,多次发生言语冲突。
裁判结果
在庭后调解过程中,法官前往张某父母河北的家中,了解案件情况和萍萍的生活状态,并通过电话的方式多次与宋某进行法律释明工作。经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悉心疏导下,双方转变了最初的敌对态度,主动放下过往矛盾,开始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配合法官工作。最终,双方经过协商决定让萍萍自愿选择生活环境,同意让萍萍在暑假期间先随宋某回北京学习、生活一个月时间,如果萍萍完全适应,张某父母放弃争夺监护权。经过一个月的接触生活后,萍萍已经基本适应了北京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主动表示愿意留在父亲宋某身边。为了萍萍有更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张某父母到法院进行了撤诉。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本案中自2012年以来,萍萍一直跟随张某的父母生活,宋某对萍萍未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但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判决撤销宋某监护人资格,但若通过判决驳回的形式,显然不利于缓和双方家事矛盾,也不利于解决萍萍即将面临的因户口等不能考大学的现实问题。因此,法院通过换位思考的劝解,形成双方都满意接受的调解方案,由萍萍自愿、自主决定生活环境,使案件审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16年9月22日,本案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与中央电视台联合策划“和为贵”家事审判系列节目,成为全国范围内选定了五个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并以“和为贵——孩子的选择”为题在央视财经频道《经济与法》栏目播出,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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