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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法院会判定离婚一方中止子女探望权

日期:2019-11-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哪些情形法院会判定离婚一方中止子女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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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父母行使探望权对子女的成长有损,则不宜继续行使探望权,待影响消除后再恢复探望——探视权行使本身是附条件的,前提是不影响被探视人的身心健康。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的成长有损,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司法强制权介入时,要考虑被探视人既有的生活状态、心理状态、年龄阶段,不要轻易打破现有的心理和生活平衡。

2.“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抚养子女一方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不应中止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考虑到子女实际的状况,探望次数可适当减少,双方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引起重视,在今后的生活中共同正确引导、教育子女,使子女能健康成长。

3.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中止其探望权——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患有酒依赖症的,该病症对探望子女影响较大,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子女本人也表示不愿父或母进行探望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三、《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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