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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离婚后子女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日期:2019-11-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后子女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离婚不仅涉及夫妻财产分割,还涉及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未能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非抚养方探望子女遭拒的情形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对簿公堂,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案情

梁某(男)和黄某某(女)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婚生女小梁。2018年10月,双方由于感情不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小梁由女方黄某某抚养,男方梁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整,教育医疗等费用以实际支出费用为准,双方各承担一半,直到供养孩子成人。同时约定“男方每周至少有两天的探望时间,并根据男方需要,可跟男方生活,包括重大节假日的出行居住,春节假期男方接孩子跟随男方回家直至假期结束,在男方父母到来时接孩子跟随男方父母生活一段时间等,女方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男方的探望”。

但从2019年3月起,梁某多次行使探望权均被黄某某无故拒绝,并以拉黑梁某电话、微信及搬家等方式让梁某无法与黄某某取得联络,梁某对此非常不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黄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8年10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且在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应视为该协议书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中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事由,属合法有效,应按照此协议履行。

案件事实清楚,探望权是梁某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告黄某某应在原告梁某进行探望时予以协助,不得阻碍对方正常行使探望权。但就如何行使探望权,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却始终未达成一致。

为了让小梁在成长过程中可以获得更多关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黄岛法院就探望方式作出了明确裁决:原告梁某可每周探望婚生女小梁一次,被告黄某某对此予以协助。具体探望方式:原告梁某于每周日9时至被告黄某某处将小梁带走探望,最迟不应晚于当日21时将小梁送回被告黄某某处;原告梁某可于单数年春节假日期间与小梁共同生活7日,在此期间每日不得少于一次向被告黄某某告知小梁各项情况。

法官说法

近年来,黄岛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50%以上涉及探望权纠纷,虽然相关法律已对探望权作出规定,但由于标的的特殊性,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难点。为避免纷争,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应尽可能采用明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保证探望权行使的可操作性,避免产生误解。本案的判决,充分考虑双方实际,从便宜可能的角度提出了探望方案,保障了梁某的探望权。但法院的裁判未必能做到面面俱到,在法律之外的日常生活中,双方还是应基于子女的最佳利益考虑,做到有商有量,互帮互助,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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