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的处理
本次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规定了女方不愿生育,男方坚持生育的情况,而对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的情况未作规定。实践中,也存在男方由于种种原因而缺乏生育的意愿从而阻止女方进行生产。对此,最高院的意见是,在男女双方相互协作而是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意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因为既然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这一行为已经表明其已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权,这是其虽然不愿女方生育,但不得强迫,否则仍然是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权。[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158页]同时,处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角度来说,作为孩子的父亲,即便是父亲不愿孩子的出生,但是并不因此就可以不用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