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生育契约的认定
这是实务中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即双方夫妻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生育的计划,但是一方在计划中怀孕后却私自做了流产手术,此时是否可以因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第一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看,《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生育权是一种人身权,故人身权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的方式加以限制,双方所作的约定无效。既然无效,也就不能要求女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赔偿;第二根据社会伦理来看,虽说生育职能仍是现在家庭的重要职能,但是女人并非是生育机器,通过一纸协议要逼迫女方承担生儿育女的义务显然也有违公序良俗,故同样得出结论不能要求女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当然,若一方以此证明其配偶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且无法进行调和的,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这一途径救济自己的生育权。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