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可以追讨父母以前未支付的抚养费吗?
【案情】
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儿子王某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由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张某支付了两年的抚养费后,就一直未支付过抚养费,现王某已经成年,还能否要求张某支付之前未支付完的抚养费?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可以要求张某支付其尚未支付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况且离婚协议是张某自愿签订的,因此,张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无权要求张某支付其尚未支付的抚养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但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父母又有给付的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也就是说,法律上规定父母给付抚养费,是基于子女不能独立生活,是父母必须尽的一种义务。如果子女成人以后,父母是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的。
其次,从抚养费的功能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成年丧失保护价值应不予保护。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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