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关于自然人制度的完善
《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一 是增加了自然人岀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推定。二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 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三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这样规定是为了 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四是完善了监护制度。监护是保护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 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 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 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 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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