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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撤销婚姻是否有时间限制

日期:2018-05-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撤销婚姻是否有时间限制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柴某;被告:景某小。

2015年5月,柴父在一次交通肇事中将村长景某撞伤,因家庭太穷不能赔偿,景某就要将柴父告往司法机关。后经村中长者调解,景某同意不送柴父坐牢,但要求将柴某嫁给自己右腿残疾的儿子景某小。2015年8月,万般无奈的柴某被迫与景某小登记结婚,2015年9月,景家为二人举行结婚仪式。因没有感情基础,柴某与景某小结婚没有几天就发生矛盾,柴某想离婚,又惧怕因此而使父亲人狱,遂于 2015年10月履行完结婚仪式后就跑到广东汕头打工。在汕头打工期间,柴某认识了同乡郝某,二人产生了感情。郝某听说柴某的不幸婚姻后很是同情,决定用自己的积蓄换回柴某的幸福。2016年7月,郝某带着柴某回到老家同景家父子谈判,要求给景家3万元赔偿要景某小与柴某离婚,而景某小却坚决不同意。

柴某诉称:要求申请撤销婚姻。

景某小辩称:柴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要求法院驳回柴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柴某的婚姻是因胁迫而成就的可撤销婚姻。但按照《婚姻法》第11 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柴某没有在登记结婚1年内提出撤销婚姻,并且其没有请求撤销并不是基于诸如其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等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所以柴某不能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可另行通过提出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我国婚姻法指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姻的请求权,但是这一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个规定表明,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行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这是因为,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往往是受胁迫方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律就会让这个婚姻关系继续有效。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不愿维持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就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效力,使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失效。然而,如果受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不主张撤销婚姻的效力,就会使得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同时还可能使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撤销当事人婚姻效力时,由于时间太长而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还不行使,受胁迫方就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胁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请撤销该婚姻。依据规定,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受胁迫方必须决定是否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否则,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超过一年期限后,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利消灭,不是说其请求离婚的权利也随之消灭。所以,如果超过一年的期限后,当事人要结束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可以走诉讼的途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人民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后,经审理认为确实是被胁迫结婚的,而且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那么就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许离婚,即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

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0 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白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专家视点〗

1.撤销婚姻的期限计算方式上,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

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在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须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婚姻法》对撤销婚姻的期限作了严格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这个规定说明,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尽管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往往是受胁迫方违背了真实意愿而缔结的婚姻,但结婚后受胁迫方如果自愿接受了该成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律会允许此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不愿维持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效力,使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归于失效。然而,如果受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不主张撤销婚姻的效力,就会使得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对当事人、双方家庭,还是对社会而言,都是如此。同时,长期不行使撤销权还可能使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撤销当事人婚姻效力时,由于时间太长而无法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仍不行使撤销权,受胁迫方就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胁迫方不得再申请撤销该婚姻,如果在此情况下想解除婚姻关系,就只能依靠离婚诉讼了。

被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否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要由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决定。受胁迫方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是否撤销其婚姻效力的决定不服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同类案例〗

1案号:(2014)油澳法民初字第981号

〖案情〗2013年8月,杨某在一工厂打工期间,与同厂职工曾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彼此比较了解,杨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曾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杨某若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的家人。杨某害怕,于是在2014年1月违心与曾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曾某常因生活琐事对杨某大打出手。随着矛盾的加剧,杨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这一痛苦的婚姻。杨某于2014年9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与曾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调查认为,杨某与曾某结婚前,曾某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杨某与曾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

〖审理〗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据此,本案中,曾某采用威胁的手段与杨某结婚,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撤销这一婚姻的判决是正确的。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自登记结婚之日起1年内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未请求撤销婚姻的,就不能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而只能按离婚诉讼程序处理。

2.案号:(2013)天法民一初字第3020号

〖案情〗伍某与倪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倪某是大龄青年,以前屡次恋爱不成。于是,2013年3月26日晚,两人在外面饮酒聊天。倪某趁伍某喝醉,将她扶回房间,并偷偷拍下她的裸照。当伍某清醒过来时,倪某拿出裸照,以“要将裸照发到网上' 相威胁,要求伍某跟他结婚。迫于无奈,伍某答应了。2013年4月29日,两人登记结婚。领到结婚证后,两人共同生活,可是过得并不安稳,总是吵架。2013年9月,伍某离开了倪某回娘家。倪某追到伍某的住处要她回去,争吵中两人打了起来,还闹到了派出所。于是,铁了心要离开倪某的伍某于2013年10月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请求撤销与倪某的婚姻登记。法庭上,倪某表示,他和伍某是经过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不同意撤销与伍某的婚姻。并辩称,偷拍裸照只是为了吓唬她,并没有真的在网上公布。

〖审理〗法院认为,为了促使请求权人尽快地行使权利,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须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则归于消灭。该期间性质为除斥期间,因而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案件中,伍某与倪某于2013年4月29 日登记结婚,伍某于2013年10月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请求撤销与倪某的婚姻登记,属于法律规定的1年期间范围内。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倪某在结婚登记前,趁原告醉酒拍摄了她的裸照,以散布所拍裸照相要挟,要求原告与其结婚。原告虽违心与被告登记结婚,但该行为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由的原则。同时,原告与被告婚姻登记未满1年,有权利提出解除婚姻登记。原告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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