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隐瞒了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
张女士与薛先生于 1990 年 2 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很快有了一个儿子,一家人一起度过了几年幸福的时光。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争吵越来越多,感情越来越淡漠,二人于 2011 年 8 月经法院调解离婚。2013 年底,张女士听原来居住小区的邻居说,薛先生前几年买了一套房子,不久前刚刚拿到房产证。张女士听了邻居的话心里一惊,立即拿着之前离婚调解书和身份证去房管局查询并调出了相应资料。原来邻居口中所说的房子是薛先生于2002 年 12 月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产权证于 2013 年 8 月下发,而薛先生将购房事实隐瞒至今!想想离婚后自己带着儿子生活,居无定所,薛先生每月仅支付1000元抚养费,薛女士心里极不是滋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上述房屋属于二人共有。
薛先生则坚称,张女士所说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购买该房屋用的是薛先生父母原有平房的拆迁款,而平房是薛先生父母所建,与张女士无关,因此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薛先生提到的平房确为其父母所建,该平房于2000 年 12 月被拆迁。房屋拆迁时,薛先生父亲作为被拆迁人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中补偿人口包括薛先生和张女士一家,因此基于拆迁取得的拆迁款中应有薛先生与张女士的财产份额。而且,薛先生在拆迁后于 2002 年 12 月即用拆迁款中的30万元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从薛先生与张女士在拆迁款中所占财产份额上看,此部分购房款应属于薛先生与张女士婚内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认为,薛先生虽于离婚后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房屋系其与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诉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一方采取故意手段隐匿财产,对方往往不知情,法院也无法完全查明共同财产,因而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官提醒,除了上述案件中的情况,其他常见情形还有如一方故意隐瞒其名下持有的股权、股票;将银行存款或现金转存或转交至亲友名下;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变卖动产或不动产后实际控制转让款;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或通过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卖他人;构造虚假债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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