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轨就能离婚吗案例解析
如果一方出轨,是否就能成为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定事由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2民初14989号
原告骆×,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1,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原告骆×与被告王×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丹洋,被告王×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自行相识,于2004年2月2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5月5日生育一子王x2。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孩子出生以后,原告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放在子女抚养、公司经营上,为了让原告父母方便照顾孩子上下幼儿园,原告与被告分开居住生活,但为了家庭幸福,双方也曾共同打拼事业,生活还算安稳。2014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不正常举动(如撒谎、夜不归宿等),经原告追问,被告向原告坦白承认自己早已经有第三者,且已经和第三者同居。自此,原告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口头向被告提出希望被告能回心转意、回归家庭。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与第三者保持暧昧关系,并经常找借口或干脆堂而皇之与第三者同居。自2016年4月开始,被告只有每周六晚上回家住,其余时间均在外非法与他人同居。原告感到无法再继续与其共同生活,目前亦无任何和好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婚生子王x2,被告每月按其月总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暂按每月20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1辩称,我曾经和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但没有同居,到现在有四五年时间了。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有一个七岁的孩子,有共同的家庭,我们原来在一个单位工作,是自由恋爱,认识很多年了。我现在没有婚外情,跟原告还有感情,还想与原告继续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自行相识,于2004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5月5日生育一子王x2。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均较好。2014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情,由此产生矛盾,此外,双方无其他矛盾。诉讼中,原告表示若被告能断绝与第三者关系,双方就好好生活,若不能断绝,则双方各自过自己的生活。被告称其现在基本和第三者断绝了来往,在努力回归家庭,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相识多年后结婚,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前、婚后感情均较好。双方并无其他矛盾,只是因为被告存在出轨行为而发生矛盾。被告在诉讼中表示要努力回归家庭,断绝与第三者往来,原告亦表示若被告断绝与第三者往来,就继续共同生活,综合这些情况,本院认为到目前为止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到破裂的地步,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骆×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凡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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