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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将房子抵押贷款,债务如何偿还

日期:2018-03-2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分居期间将房子抵押贷款,债务如何偿还

案情介绍:

刘林与肖雨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一年之后登记结婚。婚后,在两人的共同努力之下,生活条件有了大幅度的改善。2007年,一家人终于搬出了之前的出租房,全款在东丽区购置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刘林名下,房屋产权证则由肖雨保管。谁知,生活水平提高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却越来越淡,一点点生活小事都会引发激烈的争吵。

2014年9月,在又一次大吵了一架之后,肖雨搬离了两人的住处,双方开始分居。与此同时,刘林的生意陷入了资金周转困难的麻烦之中,急需得到银行的贷款来解燃眉之急。于是,刘林假借房产证丢失的名义,瞒着肖雨又到房管局办理了一张新的房产证,然后以两人共同购买的这套房屋做为抵押,向中信银行贷款了42万元。

不久,肖雨起诉离婚,并请求将此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法庭上,刘林认为,房屋已经抵押给了银行,只能留在自己名下,无法过户给肖雨。同时,他抵押房屋得来的这笔贷款,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肖雨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

那么,刘林的看法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其一,设置了抵押的房屋在离婚时还可以正常进行分割和过户吗?其二,夫妻一方私自所欠的债务是否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呢?

首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林若要将房屋过户给肖雨,必须要事先取得银行的同意,或者将债务提前清偿。

那么,肖雨是否应该和刘林共同承担房屋抵押贷款形成的债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律师认为,刘林的这笔贷款,是在双方分居之后筹借的,肖雨并不知情。并且,这笔贷款是用于其个人所经营的企业的,并未做夫妻共同生活只用,不应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也认同了这种观点,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原创《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第3条又补充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终,法院判定,因该房屋一直由刘林居住且登记在其名下,本着有利于生活、不转移登记的原则,该房屋仍归刘林所有,但刘林需给予肖雨房屋现价值的一半作为折价补偿款。另外,因没有证据证明刘林所欠贷款是用于家庭生活的,这笔贷款应属于他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偿还,肖雨不必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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