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变更需满足哪些条件

日期:2018-01-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变更需满足哪些条件

1.案号:(2014)二中民初字第12011号

〖案情〕农村女青年柯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青年卢某,经过两年的恋爱,彼此信任,同意结婚。2002年4月29日,柯某与卢某在重庆市某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结婚后,柯某与卢某相亲相爱,过着幸福的生活,小两口约定,这两年暂不生小孩,到外地打几年工挣点钱。4年后,他俩生育了一个女儿,名叫晓某。小两口非常喜欢女儿晓某。自从有了晓某后,不知咋的,柯某与婆婆汪某的关系开始紧张起来。婆婆汪某个性强,传统家庭观念思想严重,婆媳之间常常为一些生活小事发生矛盾。柯某也是有个性的人,有些事情也不让步。丈夫卢某对婆媳矛盾看在心里,很不是滋味,他夹在中间受气,不知为谁说话。柯某对丈夫卢某不站在妻子一边而生气,渐渐地,由婆媳矛盾变为了夫妻矛盾,夫妻经常吵架,而每当这个时候婆婆都是帮儿子的忙。这样,夫妻间闹了几年,柯某觉得这个家庭维持不下去了,提出离婚。2008 年12月10日,柯某与卢某经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晓某随父亲卢某生活至18周岁时止,母亲柯某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其中领取调解书时付 2000元,其余4000元从柯某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中折抵。2013年7月13日,卢某在北京打工时病亡,晓某便随祖母汪某生活。柯某想女儿,就利用星期天将女儿晓某接到家里来。汪某年老多病、文化低,对晓某的家庭作业辅导不了。柯某发现女儿晓某的学习成绩下降,心里着急,加之晓某反映祖母汪某不关心她的学习,需要的学习用品不让买,为这蚱事柯某与汪某发生了矛盾。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柯某决定将女儿晓某接过来自己监护,于是向汪某提出,汪某坚决不同意。2013年8月1 日,柯某将汪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女儿晓某的监护人,由柯某来监护女丿L晓某。柯某说,晓某是我的亲生女儿,我有条件监护她。汪某说,我有能力监护晓某,请求法院驳回柯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问题。所谓监护,是指由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或有关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主体可以是父母,当然也可以是父母以外的人如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是父母所在单位。

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变更的前提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由于发生了不可预料的事情,有的未成年人因而失去了监护人等。由于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的重要时期,生理和心理都在发生变化,若没有监护人,那么就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地成长,这就需要有人来代为行使监护权,对他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护。那么监护的主体可以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是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可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确定监护权人,来使未成年人的权益确实得到保障。未成年人的父母理所当然是未成年人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未成年人首先应由父亲、母亲监护。

本案中,柯某有条件监护晓某,而且晓某跟随母亲生活有利于健康成长。汪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柯某现已丧失了监护晓某的能力据此,法院判决:柯某对其未成年的婚生女晓某行使监护权。汪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以“晓某不同意跟随柯某一起生活"等为由,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其行使对晓某的监护权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号:(2013)铜法民初字第781号

〖案情〗小郭的父母离婚后,小郭由父亲抚养,后父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小郭跟随祖母一起生活,不久后祖母去世,小郭被送到母亲处,但母亲并未尽到责任,多次把小郭遗弃到村委会、派出所。小郭的姑姑郭女士、姑父齐先生将小郭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小郭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变更他们为小郭的合法监护人。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小郭父母对小郭的监护权,变更郭女士、齐先生为小郭的监护人。申请人郭女士、齐先生诉称,小郭出生于2006年,小郭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小郭由父亲抚养。2m3年,小郭的父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小郭跟随其祖母生活,2013年小郭的祖母去世,小郭的祖父年事已高,无监护能力,小郭被送到母亲项女士处抚养,但项女士以自己经济困难,没有条件抚养孩子为由,多次把小郭遗弃到村委会、派出所。村委会、派出所与项女士联系,督促其履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但其不予配合。郭女士、齐先生认为,小郭的父亲被判无期徒刑,事实上已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继续山小郭的父母作为小郭的监护人,对小郭的成长十分不利。小郭的祖母已经去世,祖父、外祖父母因年龄和身体状况都没有抚养小郭的能力。申请人作为小郭的姑姑、姑父,有监护能力,自愿成为小郭的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管理小郭的责任。小郭本人也愿意与申请人一起生活,小郭居住地的村委会也同意由申请人成为小郭的监护人,故郭女士、齐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小郭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变更郭女士、齐先生为小郭的合法监护人。被申请人项女士辩称,自己身体有病,没有生活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能力对孩子进行抚养、照顾。孩子愿意和申请人生活,申请人愿意照顾孩子的话,为了孩子着想,同意申请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庭审后,小郭的父亲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提出因其被判处无期徒刑,现被羁押,其本人对小郭没有监护的条件和能力。为了小郭的健康成长,他同意变更小郭的监护人为郭女士、齐先生。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并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小郭的父亲在与小郭的母亲离婚时取得了小郭的抚养权,但因其后来触犯了刑律,被判处无期徒刑,事实上其在被羁押期间已经无法尽到对小郭的监护义务,客观上不具备监护的能力。而小郭的母亲在照顾小郭的两年期间,不但没能照顾好小郭的日常生活,还多次将小郭遗弃至村委会、派出所,没有尽到作为母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和义务。继续山小郭的父母担任小郭的监护人,将对小郭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不利的影响,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依据相关申请人的申请,对小郭父母的监护资格予以撤销。小郭的祖母已经去世,其祖父、外祖父母均年事已高,很难承担照顾小郭生活的监护义务。小郭的姑姑郭女士、姑父齐先生,自愿承担对小郭的监护义务,且小郭居住地的村委会也表示同意由郭女士、齐先生担任小郭的监护人,小郭本人表示愿意和姑姑、姑父共同生活。

经法院向小郭的父母进行询问,二人表示自己确实无法尽到对小郭的监护义务,同意郭女士、齐先生作为小郭的监护人,照顾小郭的生活,承担监护责任,故本院对二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意将小郭的监护人变更为郭女士、齐先生。

3,案号:(2013)綦法民初字第360号

〖案情〗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优先于因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因男方系现役军人,其在服役期间委托父母照顾孩子。女方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男方的父母不准女方看望孩子,也不让女方接走孩子,女方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孩子由其监护。男方父母辩称:目前儿子与女方尚未离婚,两人均是孩子的监护人。自两人闹离婚以来,女方一直未履行监护职责,自己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只是受儿子委托照顾孩子,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认为,对此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现双方尚未离婚,对孩子均有监护的职责。男方委托其父母监护孩子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祖父母基于委托而实施对孙子的监护不构成对女方监护权的侵犯,故对女方要求排除父方行使监护权而山其单方行使监护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因男方现在在部队服役,难以履行监护职责,而女方具有监护能力,虽然男方父母受委托照顾孙子,但不能因此排除女方作为母亲对孩子监护的权利。当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女方固有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应由女方行使。本案应如何处理更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他人受夫妻一方委托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而与夫妻另一方的监护权发生冲突时,监护权应由谁来行使?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亲权的概念,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本质上讲就是国外许多国家规定的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监督、保护权利,这是基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天然的和法定的亲权关系。从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第一位的,除非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权,其他任何人无权限制或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虽然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当这种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未成年子女父母所享有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应该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

本案中,因男方在部队服役,不具备履行日常监护职责的客观条件,其有权委托第三人来履行监护职责。但女方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监护能力,又有亲自监护孩子的要求,法院最终判决监护权应由女方来行使。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