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邴某;被告:邴某某。
原告邴某(幼儿)之母王某与被告邴某某(无业人员)系夫妻,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邴某某曾于2016年2月21日起诉至法院请求与王某离婚,鉴于两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法院一审判决不予离婚。此后,原告邴某就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被告未支付过原告邴某的抚养费。
2017年1月原告邴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邴某某自2016年起,每年支付给原告抚养费5000元。
被告邴某某辩称:其与原告邴某之母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因此不同意支付原告抚养费。
〖审理要览〗
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第21条也作了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邴某某与王某未正式离婚,但自邴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就不再对邴某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邴某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法院应支持原告
所诉内容。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鉴于本案中的被告邴某某系无业人员且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元的主张,可视当地的经济状况酌情变更,使其与被告的支付能力相适应。
〖裁判思路〗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在不离婚情况下,一方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另一方索要子女抚养费。这体现了我国《婚姻法》随着社会的进步更加人性化、合理化。但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 .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这里所说的抚养费请求权,仅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在不离婚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其享有的一项权利。从性质上说,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因此,抚养费的请求权主体是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不是他们的父母。在民事诉讼中,父母作为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监护人,他们只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对方索要子女抚养费。
2.抚养费的请求条件。人民法院支持子女抚养费请求的条件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包括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支付的抚养费无法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生存、成长需求的。
3.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财产来源。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一种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承担的子女抚养费用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例外情形:在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和夫妻分居生活期间财产独立的情形下,父母承担的子女抚养费用来源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问题,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就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
2.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在主张抚养费的诉讼案件中,应该以“孩子”作为原告,抚养孩子的夫妻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而非以抚养孩子的夫妻一方作为原告。
3.在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4.子女主张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父母自子女出生到成年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子女要求父母抚养是一种持续的权利,而父母抚养子女也是一种持续的义务,故追索抚养费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既然是一种请求权,则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01 ] 30号)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 1993 ] 30号)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 2011 ] 18号)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视点〗
1.夫妻双方离婚后,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是诉讼离婚,法院会根据由哪一方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子女由父方或者母方抚养。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这是毫无疑问的。《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长期以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这样一些情况,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于种种原因不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比如,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后,生有女儿张某,现年8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张先生长年外出闯荡,在这期间并未向女儿支付任何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而由于李女士是下岗职工,经济很困难,女儿的生活因此得不到保障,经常忍饥挨饿,生病了也无力去医院治疗。又如,杨某婚后性格发生很大变化,好赌成性,所有的收入都拿去赌博,对于与妻子周某所生的儿子不闻不问。而周某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以上只是两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况,现实生活中不只这两种情况。问题在于,在这些情况下,能否起诉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起诉后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也曾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履行抚养义务。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前,多数法院不支持这一诉求。这部分法院所持的观点是在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下,夫或妻所取得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意味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向子女支付生活费、教育费或者医疗费时,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也就是说,另外一方也支付了相应的抚养费。但也有的法院从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支持支付抚养费的诉求。
《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可以说是针对上述情况而“量身定做"的。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2.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基层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不断增加。婚姻家庭关系中更加值得关注的群体就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婚姻家庭关系不和谐会给他们的生活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不断转移,大量农民工涌进城市,夫妻双方迫于生计奔波于全国各地,导致长期分居两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或双方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能尽抚养义务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的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合法权益,对于制裁故意拖延不离婚且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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