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年但尚在校就读的子女能否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案例一
〖同类案例〗
1.案号:(2014)平民初字第476号
〖案情〗聂某与白某于1994年结婚,1995年8月生于一女聂小某。2004年,聂某与白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聂小某由白某抚养,聂某每年支付聂小某抚养费 5000元。离婚后,聂某按照离婚协议在每年年初支付聂小某的抚养费。2013年9 月,聂小某考入某大学。2014年1月,当白某要求聂某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聂小某的抚养费时,聂某却认为聂小某现在已经成年,其已无抚养义务,拒绝再支付聂小某的抚养费。在多次索要抚养费未果后,聂小某于2014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要求聂某按照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支付其抚养费。
(审理〕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对于聂某是否还须向聂小某支付抚养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聂某应当支付聂小某的抚养费。聂小某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其刚考入大学,没有独立生活,没有经济收入,聂小某主要的任务是完成自己的学业,其生活费、教育费等花费主要还是靠父母帮其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聂某应当承担聂小某必要的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聂某无须再支付聂小某的抚养费。聂小某现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都还是由父母来供养,但是父母的这种付出只是道德
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聂某无须再支付聂小某的抚养费。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最终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l .根据我国目前的学习制度,进人大学的学生一般都已满18周岁或者即将18 周岁,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已经是成年人。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大学生还是以学习为主,能够通过自己勤工俭学或者创业来维持自己生活和学习的大学生寥寥无几。即使有些学生参加劳动,所得的收入也无法支付昂贵的学费及日渐高涨的消费支出。如果已成年大学生都必须以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自己学习和生活所需的费用,那么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有辍学的可能。当然,在实际生活中,父母拒付已成年大学生抚育费的情况较为罕见,大多情形是父母为了自己的孩子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而愿意付出一切。
2.父母为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主动支付抚育费虽然是一种常态,但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对于何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有两个不同的解释,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包括的三种:(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该解释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另一个是《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解释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后作出的。对于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前解释无范围限制,而后解释将范围限定在高中及以下学历。由于这两个解释不存在上下位阶的问题,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
3.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让已成年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费用、生活费有很大困难。但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法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要求。在本案中,聂小某作为一名已成年的大学生,并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无权要求聂某继续支付抚养费。
最终,法院判决聂某无须再支付聂小某的抚养费。
2.案号:(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57号
〖案情〗2013年9月,19岁的曹某考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随着开学日期一天
天临近,曹某的母亲李女士却日渐愁眉不展。原来,2008年10月,李女士和丈夫曹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儿子曹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曹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曹某18周岁后,曹先生停止履行抚养费,因为儿子正读高三,花费较低,李女士尚能负担日常生活费支出。现在儿子考入大学,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可是,一万余元的学杂费却让李女士犯了难。李女士多次和曹先生商量曹某大学学杂费的事情,无奈曹先生离婚后又再婚,生活也不宽裕,拒绝负担儿子上大学的相关费用。曹某无奈,将父亲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负担自己大学学杂费的二分之一,并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自己大学毕业时止。
〖审理〗法院认为,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0)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其中明确规定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如果父母有给付能力的,父母应当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但对于接受何等程度的学历教育,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对此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中尚在校接受教育的,指的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本案中,曹某已经成年,其已具备劳动能力,可通过打工、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维持正常生活学习需要,其父母已经没有对其继续履行抚养的义务。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曹某已经年满18周岁,并已结束高中教育,其主张大学学杂费及今后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3.案号:(2014)腾民初字第1082号
[案情]1997年11月,原告黄某杰的父亲孙某某与母亲黄某瑞协议离婚,商定原告由母亲黄某瑞抚养。2005年10月,原告黄某杰向腾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抚养费。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孙某某自2005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黄某杰当月抚养费人民币260元,至黄某杰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孙某某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抚养费到2013年6月黄某杰年满18周岁止。 2014年6月,原告黄某杰参加高考,考取某高校。原告认为自己年满18周岁时还在读高中二年级,虽已经成年,但还没有任何经济收入,需要被告的支持自己才能完成学业,故向腾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孙某某支付其上高中期间的抚养费人民币14,620元和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
(审理〗本案中,对于被告孙某某是否需要给付原告黄某杰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某应当支付黄某杰上大学期
间的抚养费。黄某杰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其刚考入大学,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没有经济收入,黄某杰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自己的学业,其生活费、教育费等花费主要还是靠父母帮其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孙某某应当承担黄某杰上大学期间必要的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某无须再支付黄某杰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黄某杰现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其已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上大学前已成年或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都还是由父母来供养,但是父母的这种付出是出自一种亲情的关怀,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孙某某无须再支付黄某杰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父母主动支付其抚养费是一种亲情的自然表现,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婚姻法》第 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已满18周岁的大学生是否属于该款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该款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规定已明确将接受大学教育的情况排除在外。
本案中,黄某杰作为一名已成年的大学生,并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其无权要求孙某某继续支付抚养费。因此,已满18周岁的子女应通过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渠道自行解决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向父母索要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据此,依照《婚姻法》第21条第2款及《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第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由被告孙某某给付原告黄某杰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伟6662.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黄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号:(2014)腾民初字第1082号
〖案情〗小李的父母于2004年离婚,小李一直跟随母亲罗女士生活,父亲李先生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2013年9月,小李进人首都卫生学校就读。同年11月,小李年满18周岁,李先生不再给付抚养费。为了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每月继续支付抚养费,并认为因为花销增加,原来约定的抚养费 300元无法满足自己的实际需要,要求增加到每月800元。
(审理〕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应当给付抚养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对“不能独立生活”作出的解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本案中,小李虽已年满18周岁,但因为初中留级等原因,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故李先生仍然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虽然小李已经年满18周岁,却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不能独立生活,李先生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但因为李先生从事保安工作,收入不高,故判令李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小李中专毕业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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