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家庭暴力

如何认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家庭暴力”

日期:2017-12-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认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家庭暴力”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姚某;被告:张某。

2015年8月,张某、姚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6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 10月10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甲。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张某从事建筑工程分包项目,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姚某、张某的夫妻感情出现了隔阂。2016年4月至 10月的派出所出警记录及武进区妇联会提供的材料,表明姚某、张某因感情问题发生多次争吵,以致张某对姚某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原告诉称: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姚某、张某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张某不同意离婚。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婚姻自由是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姚某、张某双方在婚后经常因感情问题产生争吵,时而报警救助,从相关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反映存在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发生,进而分居生活,表明姚某、张某的感情已难以维系。因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认定姚某、张某之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对姚某起诉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判决: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裁判思路〗

1. 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进行区分,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原。

(2)经审查确属家庭暴力的,在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受害方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如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条件且提供证据证明加害人有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3)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确定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加害人的探望权,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夫妻纠纷,如没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或不以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将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

(2)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举证较为困难,法院一般通过伤情鉴定、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做出认定。如果没有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将无法做出家庭暴力的认定。

(3)对于受害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受害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受害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受害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受害方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应当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内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家庭暴力而主张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

1 .法律法规

《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11 ] 30号)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法[ 2012 ] 57号)

二、要通过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倡导男女平等、夫妻互相忠诚、尊老爱幼、和睦文明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通过裁判文书,旗帜鲜明地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实施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儿童、不贍养老人等损害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年3月)

第三条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 .身休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第七条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的区分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

1.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确定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4.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沪高法[ 2001 ] 263号)

17.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第46条第3项所称“家庭暴力",指一方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或以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摧残次数较少、程度较轻的,构成家庭暴力,严重的构成虐待。

23.婚姻法第46条“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实施其他人身伤害造成的实际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 ] 7号)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经审查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 [ 2001 ] 44号)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以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找有关部门处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8年8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27,如何理解“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

《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伤害后果的程度没有明确。针对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的方式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伤害后果,即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达到轻微伤丙级三次以上、轻微伤乙级两次以上、轻微伤甲级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为构成“家庭暴力"。

〖专家视点〗

1.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残肢、杀夫杀妻等恶性案件。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我国家庭暴力的构成,应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我国家庭暴力的构成,不同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1)在家庭范围上,我国的家庭暴力只限于传统婚姻家庭,不包括非婚家庭;(2)在主体上,我国家庭暴力,一部分是夫妻之间暴力,一部分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3)在行为模式上,我国的家庭暴力主要是肢体暴力,不包括语言暴力和冷暴力;(4)在行为对象或客体上,我国的家庭暴力包括对身体暴力、精神损害、性暴力,不包括损毁财产;(5)在行为性质上,我国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情节严重的不对称型家庭暴力,不包括一般吵打和对称型斗殴;(6)从立法体例上,我国区分暴力和虐待,家庭暴力不包括一般虐待行为王礼仁:《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同类案例

1.案号:(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544号

〖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龙甲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于1997年经被告哥哥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3日生育一子名龙丙,孩子出生后主要由原告照顾。婚后初期,双方关系较好。2008年起,被告为原告曾于2005 年与多名异性多次网上聊天以及聊天内容嗳昧而心生不满,认为原告有出轨行为,双方遂产生矛盾。2008年11月18日,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未去办理离婚手续,协议书中载明原告文化程度为硕士,被告文化程度为高中。之后,被告以原告出轨为由,分别在2009年9月5日、同年9月18日、同年10月10日、同年12月23 日、2013年6月11日、同年10月5日、同年11月13日、同年12月27日、2014年1 月3日多次殴打原告,致原告外伤。2013年8月16日,原告从双方共同居住处搬离,与被告分居,并至被告父母家暂住并照顾孩子。2014年1月4日,原告被殴打后从被告父母家搬离,孩子不得已被留在被告父母家,之后孩子随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主要由被告父母照顾。2014年4月14日,被告为离婚事宜找原告交涉,期间与原告父亲发生争执,并殴打原告父亲致其受伤,经派出所处理,被告向原告父亲承认错误。审理中,双方认可,原告每月收入为7000、8000元,曾获2009、 2010年度上海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被告自认近四年没有工作和收入,靠以往的存款生活,被告未能就其目前是否有收入提供证据。原告父母身体状况良好。被告父母已七十有余。双方父母均书面承诺愿意在原、被告离婚后照顾孩子龙丙。另查明,本市仙霞路× × ×弄× × ×号× × ×室房屋于2001年2月10日被核准登记在被告及案外人龙乙名下,共同共有。审理中,征询龙乙意见,其表示因该房产涉及其本人利益,故不同意在本案中处理。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有无破裂的问题。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原告网上聊天等问题产生了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被告又数次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其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已分居一年,关系并无好转,期间被告又殴打原告父亲,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并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坚持离婚,依法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业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准许。(2)关于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龙丙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孩子随己生活。离婚后,子女无论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之子龙丙,目前尚年幼,从孩子的心理需求及生活起居来看,其实更需要母亲的细心呵护及照顾,祖辈的关心无法替代母爱;且从原、被告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以及性格脾气来说,原告对孩子的培养教育更为有利。但鉴于双方目前处于矛盾激化状态,已发生数次影响原告及原告家人人身安全的冲突,被告又坚持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其本人亦处于受离婚影响的情绪强烈波动状态,故考虑到原告及孩子的利益,认为目前暂时不适合改变孩子的生活状态。另外,被告对原告方虽然难以冷静相对,但对孩子目前并无不利其身心健康的情形,故判归离婚后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由原告给付抚养费。但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应积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和情绪,尽快从离婚阴影中走出,改变以往冲动的处事方式,遇事要合法合情合理理性对待,不要用伤害对方的方式处理事宜,应以乐观、积极和阳光的态度重新生活;尤其是对待孩子,要承担起一个做父亲的责任,真正从有利于孩子角度出发,不将父母恩怨波及孩子,不利用孩子报复对方,要将离婚对孩子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离婚后,原告作为母亲应享有探视权,被告应予以协助,要让孩子能最大程度继续享有父爱和母爱,从而健康成长,今后成为对社会有用人才。鉴于原告在庭审中未要求法院处理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故本案中对此不予处理。关于抚养费,结合当前上海基本生活水平、孩子的生活需求及原告的工资收入等因素,酌定抚养费为每月1500元。(3)关于夫妻财产和债权债务分割问题。关于原告曾主张分割的家电等物品,被告已表示同意将家电归属原告,但鉴于原告庭审中又明确不需要法院处理,故不予处理。关于仙霞路× × ×弄× × ×号× × ×室房屋,因涉及案外人利益,且案外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在本案中分割,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关于被告主张的平安银行贷款债务,鉴于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中不予处理。(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故应该赔偿。被告认为,被告虽然殴打原告,但事出有因,原告也有过错,故不构成家庭暴力,不同意赔偿。被告在产生家庭矛盾后,未能理性对待,却对原告数次殴打,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应予以精神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被告的行为情节轻重以及产生矛盾的起因,酌定为20,000元。据此,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第36条、第37条、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龙甲离婚;(2)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龙丙随被告龙甲共同生活,原告张某应自 2014年9月起,按月支付儿子龙丙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3)被告龙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

2.案号:(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44号

(案情〗原告邱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于某年11月经原告的母亲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某年某月某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某年某月某日育有一女杨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提交了结婚证、病历、报警回执、保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用实际行动挽回家庭。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首先,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在婚前有足够的时间对彼此的性格脾气、兴趣爱好、生活习惯进行了解,双方对配偶的选择应当是成熟且慎重的因此,双方的婚姻应当是建立在彼此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的。婚后双方亦共同生活十多年,婚姻基础良好。其次,被告坚信其与原告之间感情基础雄厚,其十分珍惜十多年夫妻感情,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尽力挽回家庭。被告表现出了对原告极其深厚的感情及对家庭极大的关怀及诚意。再次,双方的小孩杨某乙目前未满八岁,尚属年幼,需要一个健康、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需要父母双亲给予关爱、照顾,原、被告离婚将对其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不利于其成长。最后,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的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综合本案中原告的举证及双方的陈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曾经打过原告,并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但现有证据不能表明被告具有通过暴力控制原告的主观目的,原告在诉讼中也未提供其受到伤害后造成伤害方面的证据,故只能认定为一般夫妻纠纷,尚不构成家庭暴力。

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出现摩擦实属难免,双方应相互信任、互谅互让,生活中多些沟通与交流,以彼此接受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当以稳重的心态慎重对待婚姻,对家庭、对配偶多些责任感,多些包容。双方当事人均应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来之不易的婚姻与家庭,珍惜双方经过多年共同生活所培育的夫妻感情。被告坚决表示不愿意离婚,并存真诚之心基于以上分析,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婚姻法》第32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不予准许原告邱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2)驳回原告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