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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考试作弊学生作出开除或勒令退学的处分是否合法

日期:2017-12-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05次 [字体: ] 背景色:        

俗话说“:考考考,教师的法宝,学生的烦恼!”中国的教育是应试型教育的典范,因此,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中国的学生都要接受各式各样的考试,以检验学生学习和学校教育的成效和质量。于是为了通过考试,顺利升学,拿到文凭,不少学生便使出浑身解数,甚至是各种花样的考试作弊。而学校呢,为了纯净学风,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也不得不绞尽脑汁采取各种防范和惩处措施。但并非学校所采取的任何对考试作弊的处罚方式都是合法的,尤其是学校常用的最严厉的处罚手段一一一开除!

典型案例

2005年2月20日,郑州某大学进行市场营销商务英语补考考试,该校市场营销系2004级专升本二班学生侯某在考试中因替同班同学万某做试卷,被监考老师发现事后,侯某与万某向该校写了检查,承认在考试中万某请侯某为自己做试卷,侯某为万某答试卷的事实。2月25日,学院依据教育部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与其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给予侯某勒令退学的处分。处分决定作出后,学院将对原告候某的处分决定口头告知了其本人并将原告作弊情况、学校处理情况等内容电话告知了原告的家长。2月26日,原告向学院递交了书面申诉书。3月3日,学院经研究决定维持原处分不变,并将学院的最后结果口头告知了原告及其家长。原告对此不服,于3月8日向新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学院的处分决定程序不当、处理过重为由要求撤销学院对其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3月10日,学院将对原告候某及其他同学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一并报大学学生处和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备案。

新郑法院审理认为,学院对原告候某作出的处分决定及对原告申诉的复查结果虽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其《学生手册》中“学生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作出,但采取口头的方式告知原告及其家长并不能表明其已将处理结论同原告见面、听取了原告的申辩、将处理结果向原告送达等程序合法,且被告提交的“学生奖惩处理表稿"中并没有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升达学院对原告侯某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评点

本案涉及学校对考试作弊学生作出开除或勒令退学的处分是否合法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学校能否给予开除和勒令退学的严重处分呢?如果有权,又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校有权对受教育者或者说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学校依据法律授权对受教育者作出涉及其受教育权的处分决定,包括最严厉的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是学校实施的特殊行政管理行为。但高校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否则就属于程序违法,其处分决定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案例中高校仅将处分决定口头告知了学生并电话告知了学生家长,却没有作出书面的处分决定书并交给学生,也没有告知学生的申诉权利,属程序违法,且其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并非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法定处分种类,因而被法院撤销。

随着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多元化,青少年也越来越个性化和另类化这种时代的变化,也必然会导致他们的行为方式与固有的教育管理制度发生冲突。而很多时候,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学校由于过度追求“升学率",开除违规违纪学生已经异化成了逃避教育责任、规避教育风险的一种懒政。对于学校而言,开除学生固然可以带来一定的可得利益,但不仅会影响到学生的人生未来,更加大了社会管理的成本和风险。数据也显示,失学的少年儿童的犯罪率要远

远高于同龄人。开除学生,实际上就把他们推向了危险的边缘。正因如此,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在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等方面对开除学生有着严格的限制。

法条链接《高等教育法》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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