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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犯案

日期:2017-12-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98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中国的父母来说,最大的希望莫过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了。尤其是当含辛茹苦地把孩子抚养大,高中毕业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那一刻,更是激动不已。而当孩子名落孙山时,其失望之情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的。当然,无论是榜上有名还是名落孙山,都还在父母和孩子预期的两种结果范围内。但是,当许久之后你高考落榜的孩子都已成家立业时,却无意中发现有人当年竟然冒名顶替自己孩子的名字上了大学且一直冒用着这个名字好端端地工作着时,你的感觉又会如何呢?人生的轨迹改变了,生活改变了,工作改变了......也许,只有亲身经历了这种遭遇才能休验其中的五味杂陈。

典型案例

山东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犯案

齐玉苓与陈某均是山东滕州八中的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一个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显差异。齐玉苓在90届统考中取得441分成绩,虽未达到当年统一招生的录取分数线,但却超过了委培生的录取分数线。当年录取工作结束后,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而陈某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中,因成绩不合格,失去了继续参加统考的资格。为能继续升学,陈某从滕州八中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领走。陈某父亲为此联系了滕州市鲍沟镇政府作陈某的委培单位。陈某持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到济宁商校报到时,没有携带准考证;报到后,以齐玉苓的名义在济宁商校就读。陈某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的学生档案,仍然是齐玉苓初中阶段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其中包括贴有齐玉苓照片的体格检查表、学期评语表以及齐玉苓参加统考的试卷等相关材料。陈某读书期间,其父将原联系的委培单位变更为中国银行滕州支行。1993年,陈某从济宁商校毕业,自带档案到委培单位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参加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某、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费16万元和精神损失费40万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陈某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被告陈某、陈某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3)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被告陈某、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4)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 元,由被告陈某、陈某父亲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巧000元,滕州八中负担 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5)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判决:(1)被上诉人陈某、陈某父亲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陈某、陈某父亲賠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某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陈某、陈某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

律师评点

对于教育权被侵犯的案件,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拒绝在诉讼中直接适用宪法相关条款,因此当公民接受教育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普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那么公民将因不能诉诸宪法而无法获得救济赔偿。而在齐玉苓案中,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第一次得到司法的确认,因此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本案表面上是陈某冒用了齐玉苓的名字而侵犯了她的姓名权,但实质上是剥夺了齐玉苓接受教育的权利。而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剥夺受教育的权利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没有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司法判决直接依据的判例

本案例在我国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即我国的最高大法《宪法》里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空中楼阁,而是实实在在的可以触摸得到的权利了。任何侵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或者其他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将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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