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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订婚后反悔,聘礼怎么拿回来

日期:2017-12-02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87次 [字体: ] 背景色:        

订婚后反悔,聘礼怎么拿回来?

如果要问如今的各大电视节目中哪类节目最受观众喜欢,我想很多人都会不约而同地说是相亲类节目。是的,像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上海卫视的“百里挑 ",其收视率一直位居各大卫视收视率前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类节目里的美女俊男多,加上如今社会上的剩女剩男也多,其背后的父母、七大姑八大姨们都围着转,自然观众就多。其实,父母希望子女有个好的归宿,未婚的君子淑女们希望找到自己的如意伴侣,也都是在情理之中的。恋爱中,男女互赠礼物,尤其是男方买戒指、项链等贵重礼物作为订婚标志的不在少数。然而,恋爱要走进婚姻的殿堂,还是有距离的,不论长短。于是很多人订了婚最后却悔婚,甚至因订婚的聘礼问题而走进法庭。

典型案例

女方收取聘礼却不结婚,法院判决退还

2005年,29岁的胡某经村里人牵线搭桥,认识了比自己小两岁的同村姑娘李某。然而,刚认识不久,胡某便到义乌打工,由于两人见面机会不多,只能靠电话联系。2006年,二人订婚,胡某送给李某36000多元作为聘礼。

定亲后,胡某为女友在镇里一家超市找了份营业员的工作。在接触中,胡某几乎把每月工资都花在女友身上,她要什么,就给她买什么,她没有零花钱,就拿钱给她花。2007年6月,胡某家人开始同李某家人开始商量两人结婚的事情,可对方家人左推右推,就是不肯答应。2008年1月,胡某家人第三次上门时,对方索性不接待。双方家人闹得不愉快,导致胡某与李某两人关系开始僵化。

胡某于是要求李某退回部分聘礼,可李某家人就是不同意退还聘礼。无奈之下,2008年年初,胡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女方退还所有定亲聘礼。

2008年3月,法庭判决要求李某归还聘礼。

律师评点

由于订婚并非结婚,不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因此在法律上并不认可。也就是说,法律并不管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订婚婚约对男女双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对解除订婚婚约或终止恋爱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则同样属于民事财产纠纷的范畴,对此,法律就得管了。而且,如果这类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就可能激化矛盾,导致自杀、凶杀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在法律上,订婚时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当条件成就时即双方进行结婚登记,那么赠与完成。当条件不成就即女方不同意结婚时,赠送的彩礼应该如数返还,男方提出不结婚的例外。当然,由于赠与情况十分复杂,对于相互赠送的食品,共同出去游玩的花费和价值较小的衣物,一般受赠人无返还义务;而一方赠给另一方的一些贵重物品,虽形式上是赠与,如婚约解除,一般应予以返还。对于双方的定情信物,有的虽价值不高,但解除婚约后,如一方要求返还一般以归还为妥,这样有利于避免感情上的纠葛。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处理:(1)对于借订婚进行买卖婚姻的情况,其中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这类财产原则上可判决上缴国库。(2)对于以订婚为名,目的却是诈骗财物的情况,除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原则上都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受害人。(3)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为达到非法目的而自愿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无论谁提出解约,均不予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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