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没有约定两人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方离婚后据此主张债权,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典型案例
2009年12月22日,江某(男)与马某(女)登记结婚。2010年2月,江某承包本村农户4亩耕地,因为购买化肥、种子,江某从马某手中借款3万元,当时出具借据。男女双方没有约定两人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因马某好逸恶劳,很少参加农业劳动,夫妻之间经常产生摩擦,感情逐渐淡漠。后来,马某无端怀疑江某与本村未婚女青年商某有染,数次去商家打闹,江某冲动之下动手打了马某,于是马某提出离婚,并要求江某偿还借款3万元。请问,马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因为江某与马某没有约定两人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他们的婚后财产是共同所有,那么因共同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不属于民法中认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这种情况下两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具有占用和处分的权利,而且这种所有权是及于全部婚后共同财产的,此时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方离婚后据此主张债权,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i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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