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女方,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女方拒绝,请问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2 010年7月,于某(男)与聂某(女)经过亲属介绍相识,不久订婚。 2 01 1年春节,于某与聂某举行结婚仪式,一个月后补办结婚登记。于某婚前有银行存款12万元,结婚后,于某将12万元现金交给聂某。不久,于某与聂某的感情因聂某参加一次同学聚会而产生裂隙。聂某在同学会上邂逅了当年大学时代的恋人,于是从此来往密切,于某对此耿耿于怀。2 013年5 月10日,聂某与其同学会面被于某撞见,于是多日积蓄的愤怒像火山一样爆发了,事后聂某提出离婚,于某同意,但要求聂某返还当初的12万元存款。聂某主张该存款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消耗完毕,拒绝返还,请问这笔钱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疑,本案中的12万元存款系于某的婚前所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于某将婚前存款交付给聂某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于某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聂某的处分权利,考虑到二人的夫妻关系,于某应当可以预见到李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因此,于某婚后交付给聂某的行为应视为于某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本案中,虽然12万元存款系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使用,且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将12万元消耗完毕,故于某不得再主张聂某返还12万元存款。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題的若干具体意见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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