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轨后,两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吗,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典型案例
2000年3月,赵某(男)与钱某(女)登记结婚。2001年4月10日,钱某生育一女孩,取名赵苗苗。2011年,赵某与其女秘书郑某发生婚外情。同年9月,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钱某离婚。钱某考虑到年幼的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赵某与钱某的关系并未和好,二人经常吵架。赵某依旧与郑某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12年8月,赵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法院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吗?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法律分析
法院可以判决准予赵某与钱某离婚。作为无过错方的钱某虽不同意离婚,但过错方赵某两次起诉离婚,已确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赵某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离婚后女儿赵苗苗一应由母亲钱某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但女儿已满10岁,因此,如果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还应考虑女儿本人的意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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